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4-30 15:04
摘要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团队,可配套扶持团队创办的企业。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
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 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支持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按照市股权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跟进股权投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工业企业,或属于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
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已获得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给予研发机构启动经费600万元扶持,可用于开办费、人员费和科研项目费等用途。对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从通过评审之日第2年起连续4年另外每年给予研发机构600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可用于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费、科研项目费等用途。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最长扶持5年。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给予研发机构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研发投入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研发机构。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纳入备案、获得贷款的企业.单个企业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家企业1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2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扶持;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科技创新奖奖励。(一)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两项,授予区长奖,每名奖励100万元。
(二)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发明奖,每项奖励50万元。
(三)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进步奖,每项奖励50万元。
(四)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200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100万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50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 对获得扶持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800万元的配套扶持。
2. 对获得国家级扶持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项目,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广东省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广东省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且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扶持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
大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级扶持金额2亿元以下(不含)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5000万元的配套扶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2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30%、不超过1.5 亿元的配套扶持。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海外创新中心”“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的该项配套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
大基础研究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
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高成长性企业。
高成长性企业是指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2年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最近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2年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以德勤最近2年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榜单为准)等四类企业。 一次性给予上述四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的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创新创业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50%、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十场。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4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40、3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20、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高交会参展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参展单位,给予展位费用50%、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一)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会公益科研项目。(一)软科学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扶持,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万元扶持,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十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扶持,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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