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暴雨天,停在小区地下车库的爱车如被淹,是天灾还是人祸?物业的责任边界又在哪里?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焦勇刚律师,结合真实的法院判例,为您层层剖析。
物业费≠保管费:厘清您和物业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关键概念: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
●停车费的性质
在法律上,这笔费用通常被认定为“车位场地使用费”和“公共区域服务费”。它涵盖了车库的清洁、照明、通风以及秩序维护,但并不等同于您将车辆全权委托给物业保管。
●“保管”的关键是“交付”
保管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是“保管物的交付”,即您将车辆钥匙等交给对方,车辆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在车库停车的场景中,车钥匙在您自己手里,您可以随时自由取用车,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并未转移给物业。
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物业像“贴身保镖”一样对您的车辆承担全部的保管责任。但这是否就意味着物业可以高枕无忧了呢?当然不是。
天灾与人祸的博弈: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清单
虽然不是“保管”,但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了一项至关重要的核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暴雨面前,这项义务就像一张“考卷”,法院会逐项打分。
事前预防:硬件过硬,预案在先
设施检查:排水系统是否定期清淤、检查?抽水泵等防汛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转?比如在马某俊、重庆元某公司与重庆长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4)渝05民终5692号】中,法院就指出物业未能完全尽到提前检查排水系统或清淤工作的义务,存在过失。
物资储备:防汛沙袋、挡水板等应急物资是否齐备?在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某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5)鲁13民终4号】中,物业正是因为防汛物资不足,才导致了“保大舍小”的悲剧。
事中应对:通知有效,处置得当
及时有效的通知:仅仅在群里发个通知,或在墙上贴张告示就够了吗?未必。通知必须及时且有效。
◆反面教材:在上述龙岩的案件中,物业工作人员晚上7点多就发现积水,却直到午夜才通知业主,耽误了宝贵的转移时间。在秦皇岛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4)冀03民终2674号】中,物业人员在暴雨中通过“大喊和挥手”的方式示警,法院认定这种方式效果欠佳,车内人员难以注意到,不属于充分的提醒。在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某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5)鲁13民终4号】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将有限的人力物力集中保护部分车库,而放任其他车库被淹,属于严重失职,应承担90%责任。
◆正确做法:应通过微信群、电话、短信、上门敲门等多种方式,确保将风险和挪车请求传达到位。
果断的应急处置:险情出现时,是否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是否组织人员封堵入口、全力排水?在广州市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某仁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1)粤01民终10532号】案中,物业在业主询问时竟回复“暂时没问题”,且车库的防洪闸门并未关闭,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明显过错。
“不可抗力”不是万能的“免责金牌”
一场特大暴雨或许属于“不可抗力”,但这并不能让物业完全免责。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马某俊、重庆元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4)渝05民终5692号】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暴雨属不可抗力,但物业在排水系统检查等预防工作上存在不足,需承担10%责任。
车主的“自我修养”:别让疏忽成为损失的推手
物业有责任,车主就能高枕无忧吗?答案是否定的。作为财产的所有人,车主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负有第一位的注意义务。
在三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4)琼02民终1867号】中,法院明确指出,车主苏某某在气象部门已连续发布预警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车辆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疏于保管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焦勇刚律师给车主的建议:
关注天气预警
留意物业通知
积极配合行动
编辑 高原 审读 伊诺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