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该如何破局?| 律师大V说

读特客户端 陈丽玲 综合
08-2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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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律师通过提供专业支持,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有些被告为了逃避执行义务,不惜利用私人账户收取款项、隐匿财产,使得法院的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莹莹,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这一问题背后的法律风险,并探讨应对策略,以期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益的思考。



首先,让我们看看五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

利用私人账户收款

(2018)皖15刑终262号

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及利息473万余元。然而,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安徽某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通过使用员工李某的私人银行账户收取售房款,并将资金转移至其他私人账户,隐匿财产,拒绝支付余欠款。

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尽管安徽某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配合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并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李某某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重庆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案:

指示案外人将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并挪用资金

(2017)新01刑终81号

重庆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142万余元。然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公司账户及个人账户被冻结后,指示案外人将租金支付至刘某儿子的账户,并将款项挪作他用,逃避执行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三


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坪分公司案:

现金交易或转入他人账户

(2020)云0723刑初3号

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坪分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70万元。然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现金或转入他人账户的方式转移公司资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8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四


乌鲁木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案:

利用关联公司收取款项并转入私人账户

(2017)新01刑终81号

乌鲁木齐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多起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债务。然而,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在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利用关联公司收取租金,并将资金转入其女儿张某的个人账户,隐匿资产。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某某公司罚金10万元,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五


雷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现金交易

(2021)鄂01刑终373号

雷某某作为合肥某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75000元。然而,雷某某在幼儿园账户被冻结后,通过收取现金的方式收取保教费,并将资金存入其个人账户,逃避执行义务。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打击上述案例里的此类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恶意处分财产权益、虚假转让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第六条明确指出,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若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1.有能力执行: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必须具备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是财产上的,也可以是行为上的。例如,被执行人有足够资金但拒绝支付,或者有能力交付特定物品但拒不交付,均属于“有能力执行”的范畴。

2.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明确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这种拒绝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转移财产、隐匿资产),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拒绝报告财产、拒绝履行义务)。

3.情节严重:这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要件。

根据《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何有效应对?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通过私人账户或其他隐蔽手段转移资产,使得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处于被动局面。然而,原告并非无计可施,通过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捍卫自己的权利,阻止对方隐匿和转移资产。以下是具体的应对策略:

首先,全面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原告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委托专业律师或调查机构,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范围不仅要涵盖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显性资产,还要关注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隐性资产。

此外,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房产登记信息等公开渠道,也能有效查询被告的财产线索。例如,查询被告名下的公司股权、房产抵押情况等。同时,留意被告的日常经济行为,如频繁的大额转账或与特定账户的频繁交易,这些可能是隐匿资产的迹象

一旦发现被告有转移资产的风险,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不仅可以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和车辆等资产,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原告应准备足够的担保财产(如现金、房产、车辆等),以确保法院能够受理保全申请。除了财产保全外,原告还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要求被告停止某些可能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如停止转移资产、停止隐匿财产等。

其次,还需要积极收集关键证据。例如被告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尤其是私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这些可能成为证明资产隐匿行为的直接证据。同时,收集相关的交易合同、发票、收据等凭证,这些文件能够帮助明确资产流向。此外,寻找了解被告资产状况的证人,如公司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加以利用。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如果原告难以自行获取关键证据,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前往银行、证券公司、房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被告的财产信息。在必要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对被告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法院可以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相关单位配合调查。

一旦判决生效,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需密切关注被告的财产动向,并及时向法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采取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这将对被告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迫使其履行义务。

在整个过程中,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一方面,律师为原告提供全程法律咨询,协助其收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并帮助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另一方面,律师也可以为被告提供合规建议,明确其隐匿、转移资产的法律风险,督促其积极配合执行。

总之,被告或被执行人利用私人账户收取款项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种行为的法律风险与后果。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律师通过提供专业支持,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能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捍卫。

本文作者系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吴莹莹律师

(原标题《深宝分析丨遇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该如何破?》,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深宝律师事务所”)

编辑 孔盼成 审读 伊诺 二审 郑蔚珩 三审 万晖

(作者:读特客户端 陈丽玲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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