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未成年人购猫让烈性犬追捕撕咬,将担何责? | 读特普法

读特记者 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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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三名未成年人及烈性犬主人该担何责?

10月25日,有网友发帖称在安徽蚌埠龙子湖区,三名男子将猫扔向远处,而后放狗追捕撕咬猫咪,引发广大网民关注。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在一片草地上,一名男子拎着一只猫,另外一名男子牵着狗,还有一名男子站在一旁观看。随后,拎猫男子将手中的猫咪抛向远处,牵狗男子随后松开狗绳,一条黑色烈性犬冲向猫咪开始撕咬。一会儿之后,狗被牵开,猫咪因受伤在草地上挣扎。

10月27日,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通过微信公众号“蚌埠警方”发布通报:

2025年10月25日,部分网络平台发布“在蚌埠市龙子湖区狗市附近有烈性犬撕咬小猫,疑似虐待动物”的视频,引发广大网民关注。

经查:10月25日8时许,为测试宋某某(男,51岁)饲养的猎犬有无捕猎能力,葛某某(男,17岁)、孙某某(男,13岁)、周某某(男,14岁)等3人购买2只猫,让该犬只追捕,后被路人拍视频上传网络。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将对违法人员及涉事犬只依法进行处理。

涉案的三名未成年人及烈性犬主人该担何责?本期《读特普法》邀请广东信琅律师事务所的肖小月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三名未成年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需担何责?

肖小月律师表示,三名未成年人上述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孙某某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葛某某、周某某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岁,依法可处以行政处罚,包含罚款及行政拘留,但因未满18岁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若实施上诉行为的是成年人,需担何责?

肖小月律师称,如果是成年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烈性犬的主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烈性犬主人允许他人纵犬追捕撕咬猫咪,该担何责?

肖小月律师指出,根据《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十日内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

如烈性犬主人默许未成年人用烈性犬追捕猫咪,则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承担责任,因其为成年人,可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这起未成年人纵犬虐猫事件暴露出青少年生命教育缺位等多重问题‌,肖小月律师建议从三方面完善:一是推动《反虐待动物法》立法,明确虐待动物的法律责任;二是强化家庭与学校的生命教育,培养青少年对生命的敬畏与共情能力‌;三是严格执行烈性犬禁养规定,加大对违规饲养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追究纵容动物攻击行为者的连带责任‌。通过法律约束、教育引导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才能有效预防类似事件,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编辑 许家宜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

(作者:读特记者 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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