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重点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申报的通知

2024-04-30 15:04
摘要

政策来源: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
生效日期: 2019-12-26
各有关企业:

2020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现已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19年12月26日9:00至2020年1月14日18:00。此时间为网上申报时间,网上申报后请保持手机畅通,并在收到系统短信通知审核通过后,根据短信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二、项目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站上(http://sfms.szns.gov.cn)进行在线申报。

三、申请条件及详细指引:详见附件《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19)》。

四、注意事项:

1、各企业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首页演示内容,并认真阅读项目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申报。在注册登录中遇到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2、技术咨询电话:4001616289,政策咨询电话:26542931。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19)》.doc
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情况: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本规程第三条中所列机构类型; 2.以申报日期为界,在南山区注册经营不满24个月或迁入南山区不满24个月; 3.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并在南山区汇总或部分汇总纳税; 4、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5、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 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适用范围: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本项目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但经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
申报规则一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金融企业总部,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
扶持政策:
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规则二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
扶持政策:
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规则三
政策扶持金额:
50.00-50.00(万元)
申报要求:
其他金融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
扶持政策: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规则四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财务公司或村镇银行。
扶持政策: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务公司或村镇银行,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申报规则五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公司、期货资产管理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及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子公司。
扶持政策:
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申报规则六
政策扶持金额:
0.00-5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
扶持政策:
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申报规则七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 5 亿元及以上。
扶持政策:
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规则八
政策扶持金额:
0.00-1000.00(万元)
申报要求: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达 10 亿元及以上的。
扶持政策:
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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