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2020年重点企业(非金融类)落户资助项目、新引进企业(非金融)办公用房装修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2024-04-30 15:05
摘要
各有关企业:
2020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非金融类)落户资助项目、新引进企业(非金融)办公用房装修补贴项目现已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2日18:00(落户资助)、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7日18:00(装修补贴)。此时间为网上申报时间,网上申报后请保持手机畅通,并在收到系统短信通知审核通过后,根据短信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方式: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站上(http://sfms.szns.gov.cn)经济发展分项资金一栏第23、24项相应位置进行在线申报。
三、申请条件及详细指引详见附件。
四、注意事项:
1.相关文件中提到的“上年度”、“上一年度”,如无特别说明,均指“2019年度”;
2.各企业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首页演示内容,并认真阅读项目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申报。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系统不能注册、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咨询;
3.政策咨询电话:李小姐,26542167(落户资助项目)
刘小姐,26542167(装修补贴项目)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6日
落户资助: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
落户资助: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
落户资助: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
落户资助:在境内上市(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
落户资助: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且上一财政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5亿元(含)以上。
落户资助: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且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奖励。1.工业、服务业产值1-5亿元(含1亿),给予100万元奖励;
2.工业、服务业、住餐、建筑业产值(营业收入)5-8亿元(含5亿),零售业销售额8-20亿元(含8亿),批发业销售额、房地产业销售收入20-50亿元(含20亿),给予200万元奖励;
3.工业、服务业、住餐、建筑业产值(营业收入)8-20亿元(含8亿),零售业销售额20-50亿元(含20亿),批发业销售额、房地产业销售收入50-100亿元(含50亿),给予500万元奖励;
4.工业、服务业、住餐、建筑业产值(营业收入)20-50亿元(含20亿),零售业销售额50-100亿元(含50亿),批发业销售额、房地产业销售收入100-300亿元(含100亿),给予800万元奖励;
5.工业、服务业、住餐、建筑业产值(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零售业销售额100亿元(含)以上,批发业销售额、房地产业销售收入300亿元(含)以上,给予1000万元奖励。
落户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在南山区纳税总额150万元(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等四类专业服务机构。
新引进企业(非金融)办公用房装修补贴项目:符合下列重点落户企业标准之一的企业:
(一)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
(二)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
(三)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
(四)在境内上市(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
(五)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且上一财政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5亿元(含)以上。
(六)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且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1、工业、服务业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
2、建筑、住餐业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
3、零售业企业,销售额8亿元(含)以上;
4、批发业、房地产业企业,销售额(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
(七)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在南山区纳税总额150万元(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四类专业服务机构。按照首次装修南山区办公用房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实际发生费用以资金主管部门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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