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 | 道德因果律涵摄法律正义
刘云生
2022-08-09 08:49
收录于专题:圳论

道德因果律是法律建构的基础和内核,缺乏道德的滋养,法律就会失去温润的人性和惩戒的力度。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随人,福祸自招”,这是传统道德因果律的常见表达,更形象的民间表述就八个字:“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之所以称之为因果律,是因为国人从来坚信,“善→福”与“恶→祸”之间存在必然的道德关联和利害关联。

这种道德因果律同时涵摄了法律正义、道德确信、宗教信仰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法律正义。道德因果律是法律建构的基础和内核,缺乏道德的滋养,法律就会失去温润的人性和惩戒的力度,甚至无视善恶,混淆是非,演化为专横的命令或冷酷的工具。法律正义通过制度化、普遍性的规范强调、追求行为效果的正当性,善善恶恶,好人好报,恶人恶报,否则就可能是制度的非正义。简言之,法律追求的所谓公正公平,无非就是对善恶行为的制度反馈和报偿回应。无论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自然法正义,还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人定法正义,都是通过法律认可、社会支持或法律惩戒、社会疏离实现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控制。

第二个层面,道德确信。法律通过制度设计和行为规范,捍卫最低的道德,防范人的自私冲动突破理性界域,危及他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但法律作为他律手段,不可能深入灵魂、洗刷人性、从意图或动机层面引人为善。

道德的介入有效弥补了法律的此类缺陷。比如羞愧是人的一种情感认知,也是一种道德认知,是对不当行为的自我审视反省。无论是出于对恶行的天然拒斥,还是出于千人所指的道德窘境,没有人能够逃脱道德的审判。古人之所以信奉“千人所指,无病而死”,表面上指向的是羞愧对个人心理生理的影响和恶者短寿的必然命运,实际上更注重的是恶行导致人设崩塌,失去了人之作为人存在的社会价值。缘乎此,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将道德自觉上升到功利的高度:美德不仅是一种内在的信仰持守,还是一种外在的成功或利益;他人的赞许既是一种美德的褒扬,更是一种合宜的功利。换言之,美德之所以可贵,因为它不仅是满足自我欲望的手段,还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最高目标。

第三个层面,宗教信仰。《宪法》为什么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因为这是道德因果律的最高确信和必然确证。道德虽然能够引发他向的赞许或谴责,也可以激活内在的良知和怜悯,但人类道德情感本身具有不规则性,道德良知也不可能通过法律进行普适性强制,再加上道德评价的多元性,最终,道德与法律一样,在规范力和调控力上都具有相同的局限性。于是,法律、道德之外,便有了宗教。对法律、道德维护道德因果律出现的缺位、错位进行补位、矫正,对善恶福祸进行先验性设定。

要言之,法律、道德、宗教通过道德因果律有效实现了两个平衡:一个是外在利益的平衡,一个是内在心理的平衡,最终建构合理的社会秩序,达成心灵的自我解放。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道德因果律涵摄法律正义》)

见习编辑 陈丽玲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郑蔚珩 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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