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深闻|抛弃犬只不仅不道德,还将触犯法律!
法治日报
2022-11-05 09:30

近日,一则“重庆男子开车50公里抛弃土狗”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网友持续热议。视频中疑似土狗主人在土狗被抛弃一周自己找回家后称:“很惊讶、很吃惊,也很内疚很自责”,并表示“今后不会再扔了,好好养着它。”

与“城市里该不该养狗”等话题有着激烈争论不同,这次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对养犬人抛弃的行为表示无法接受。实际上在重庆,抛弃饲养犬只的行为今后不仅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可能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记者近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2022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记者从《草案》中看到,包括“遗弃饲养犬只”在内的十二种行为被明令禁止。根据《草案》,实施遗弃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养犬人不再具备饲养条件想要转让给他人饲养怎么办?《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犬只转让和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养犬人因各种原因想要放弃犬只,根据《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放弃养犬,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或者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应当书面申明放弃饲养,其放弃饲养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对于收容的流浪犬只,《草案》规定,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及时核查养犬人的信息,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取。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领取犬只,并承担犬只饲养、医疗等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取或者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而无法查明养犬人的流浪犬只,经公告七日后无人认领的,依法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对于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等犬只的管理处置,《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的需要,组织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检疫和依法处置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等犬只。

同时,《草案》也规定,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动物防疫等条件,农业农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容留检场所的监督和管理。《草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开展犬只收容、领养工作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无主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养犬人领养,但不得领养其曾经放弃饲养或者被没收的犬只。

专家意见: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成果,明确了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养犬人、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在犬只规范管理中角色和权责,有助于在规范养犬行为和维护民众权益方面形成合力,形成对秩序的有效维护。”重庆市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类延村对重庆就犬只管理立法表示肯定。

类延村认为,通过养犬人自律、各类主体的监督介入以及规范养犬的要求,有益于社会形成文明养犬的氛围,实现人与动物、养犬人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共处,带动社会对犬只饲养的认同,更多的人也因此会更喜欢和爱护小动物。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是目前省级立法中唯一链接社会信用系统的地方性法规。这也成为有效开展行政处罚和增强处罚执行效果的有力举措。《条例》将行政处罚纳入失信记录,通过失信黑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或以此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有助于通过信用监管提升法律权威,进而促使当事人形成履行行政处罚的自觉,提升治理效果。

编辑 赵嘉璇 审核 洪鹏辉

(作者: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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