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的房产未过户,可以撤销吗?| 律师大V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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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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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资产,其赠与约定往往是离婚协议中的关键条款,而“未过户” 这一状态,常成为后续纠纷的导火索。

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资产,其赠与约定往往是离婚协议中的关键条款,而“未过户” 这一状态,常成为后续纠纷的导火索。当一方想撤销赠与,另一方坚持要求履行时,法院会如何裁判?这背后既涉及离婚协议的特殊效力,也与物权变动规则紧密相关。

本期《律师大V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沈世闯律师将为大家客观解析这一问题,厘清法律边界与实务要点。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房产过户的关系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及衍生事宜达成的书面合意,其核心属性体现为包含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关系处置的综合性法律文件。

该协议需涵盖婚姻关系终止、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核心要素,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并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从物权法律制度视角分析,房产过户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范畴,其生效以登记为法定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但需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属于合同债权范畴,其法律效力的产生与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并无必然关联。只要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即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

即便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亦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赠与或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受赠人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形,赠与人可依法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同时,若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如存在未清偿的抵押债务或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房产过户的履行将面临法律障碍,需依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以平衡各方利益。

在什么情形之下

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条款?

虽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通常具有稳定性,但若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经过法定程序,赠与可能被撤销。

如果一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例如隐瞒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隐瞒婚内重大过错等)进行欺诈,或者以不离婚、损害名誉等方式进行胁迫,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赠与房产,那么受欺诈或胁迫一方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条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除上述情形外,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的房产以未过户为由申请撤销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案例:




柳江法院案例

案情简介

韦贵(化名)与梁花(化名)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两人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韦贵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赠与梁花,该房产的房贷由韦贵继续偿还,房贷交清后韦贵协助梁花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12月,房贷已经还清,此时,韦贵却后悔了,迟迟不肯协助梁花办理过户。梁花诉至柳江法院,请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韦贵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百朋法庭受理该案后,将梁花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送达给韦贵。

韦贵认为:房屋还在我的名下,尚未过户,自己有权撤销赠与。于是,韦贵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赠与。

梁花表示:我与韦贵经协商签订了协议,他怎么能够出尔反尔呢?

法院审理:

韦贵与梁花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意愿和签署的协议完全负责,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案涉房产应归梁花所有。根据韦贵与梁花的约定,案涉房产房贷已经清偿,过户条件已经成就,梁花要求韦贵协助办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韦贵名下案涉房产归梁花所有,并由韦贵协助梁花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韦贵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法官说法:

就一般的不动产赠与合同而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过户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

本案《离婚协议》系韦贵与梁花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离婚补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其中,对于双方将韦贵名下一套婚前房产赠与梁花的约定,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不能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韦贵与梁花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形成的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在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韦贵作为履行义务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归梁花所有的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山东高法公众号分享案例: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小芳父母离婚之时约定,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一处赠与婚生女(小芳),法院也出具判决书对该约定予以确认。

2024年,小芳年满十八周岁,本该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其父亲却反悔,拒绝履行赠与约定。小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父亲协助自己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彼时尚未成年的女儿,该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该赠与行为已被生效判决书所确认,原告凭该生效判决已取得对案涉房产的物权。案涉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已年满十八周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考虑到被告在国外务工,无法短时间内回国,最终判决被告于三个月之内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小芳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将小芳父亲名下房屋赠与女儿,该约定不仅是单纯的赠与行为,也具有家庭成员间互助的道德义务性质,受法律保护。在未征得小芳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小芳父亲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若想撤销离婚约定中财产部分的赠与,必须取得双方合意,并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离婚未过户房产存在什么风险?

离婚时将一方将房产赠予另一方或子女,离婚后,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无论对于赠与人还是受赠人(包括子女),都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对于受赠人来说,存在以下三点隐患:

1.赠与人擅自处分房产:


若房产离婚时仅登记在赠与人一人名下,赠与人作为法律上的登记产权人,完全有权将房产出售、抵押给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晓离婚协议的存在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则该第三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合法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受赠人将彻底丧失获得该房产的可能性,只能向赠与人主张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但能否实际执行到位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例如赠与人出售之后恶意转移或挥霍财产)。

2.债务牵连风险:

赠与人在离婚后产生的新债务或原有未清偿债务,可能导致房产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拍卖。由于房产仍登记在赠与人名下,法院可依法将其作为可供执行财产,受赠人即便实际占有使用,也难以对抗司法执行。

3.继承与再婚风险:

若赠与人在过户前意外去世,房产将作为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分割,受赠人需通过诉讼确认离婚协议效力才能主张权利,过程耗时费力。此外,赠与人再婚时,新配偶可能基于共有关系对房产提出权利主张,引发新一轮产权纠纷。

而对于赠与人来说,则存在以下风险:

1.撤销权丧失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法定情形,赠与人未及时主张权利的,将丧失撤销资格。

2.债务与管理风险:

房产名义上仍属赠与人财产,可能需承担相关偿还贷款及物业管理责任,比如离婚时约定由受赠人偿还剩余贷款或相关物业费用,而受赠人未按时缴纳或转款给赠与人去缴纳,赠与人可能面临被迫偿还房贷、信用记录受损、被银行起诉等问题。


该如何有效应对?

针对以上潜在风险,沈世闯律师给出以下四点建议:

1.及时完成过户登记:在满足过户条件时,及时启动过户流程,需准备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对于按揭房产,需先结清贷款或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避免因抵押登记未解除导致过户受阻。

2.细化协议条款设计:协议中应明确房产具体信息、过户时限、违约责任、赠与人协助过户的具体义务、不可撤销条款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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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证据保全措施: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这在诉讼中具有显著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后的离婚协议通常无需再举证证明签署时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不必额外证明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能大幅减少庭审中的举证环节,加快诉讼进程。

同时,保留房产交接记录(如钥匙签收单、物业费缴费凭证)、双方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与公证协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可能的诉讼提供更坚实的支持。

4.申请专业人士介入:可在离婚房产处理之初咨询律师,律师可以提供全流程服务,帮助规避漏洞并化解潜在争议,除此之外,还可以帮助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审查条款,明确过户触发条件、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及毁约追责机制,避免因约定模糊而引发争议。

如果赠与人不配合或擅自处分房产时,律师可以发函催告,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阻止交易;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律师可以代理索赔,并调查财产线索以保障执行。

一旦离婚房产赠与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律师还可以提供全流程专业支持,精准把控争议焦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降低离婚未过户房产的法律风险,保障财产分割协议的公平性与顺利履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沈世闯律师

(原标题《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的房产未过户,可以撤销赠予吗?法院:除非证明是这种情况!》,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沈世闯”)

综合 陈丽玲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张蕾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刘思敏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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