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通常处于“共有”状态。但生活中难免遇到特殊情况,有人不禁疑惑:不离婚就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答案并非绝对,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本期《律师大V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沈世闯律师从法律规定、实践难点、预防措施和真实案例等方面,为你详细剖析婚内财产分割的那些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面对出轨、家暴等伤害性事件,现行法律体系中,司法实践通常不会直接支持婚内分割财产诉求。当婚姻关系暂时处于“离或不离”的胶着状态,当事人既无法通过离婚程序保障权益,又面临财产流失、人身安全受威胁等风险时,建立婚内权益防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法律、财务、人身安全等多维度出发,在第三部分为您详细阐述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婚内权益保护策略,帮助您在复杂的婚姻困境中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一
可以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比如,一方偷偷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低价变卖,将所得款项转移到他人账户;或者虚构债务,企图让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此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财产,及时止损。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例如,一方的父母身患重病,急需巨额医疗费用进行治疗,而另一方却拒绝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费用。在这种关乎亲情与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负有扶养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法律允许婚内分割财产,用于支付必要的医疗开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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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践挑战: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
虽然法律赋予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婚内分割财产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1.证据收集困难
在证明一方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证据收集往往困难重重。以隐藏、转移财产为例,一方可能通过复杂的资金往来、利用他人账户周转等方式掩盖其行为。这就需要另一方通过银行流水查询、房产交易记录调查、向相关机构调取转账凭证等方式,尽可能收集证据。但这些操作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因为缺乏专业手段而难以获取有效证据。此外,对于虚构债务的认定,债权人证言的真实性、债务形成的合理性等方面的举证也极具难度。
2.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重大疾病”等法律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模糊性。比如,多大金额的挥霍行为才算 “严重”,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另外,在判断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是否合理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疾病治疗的必要性等多种因素,这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鉴于婚内财产分割在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复杂难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依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证据收集方案,协助您梳理案件脉络,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要点。无论是判断自身情形是否符合婚内财产分割条件,还是应对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挑战,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有力支持。
三
未雨绸缪:婚内权益防护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财产权益,婚内可以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1.加强财产防护意识
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时,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建议梳理家庭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投资理财产品等,妥善保管好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账户信息、投资凭证等重要财产证明文件,防止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若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迹象,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防止财产流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内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进行约定。协议内容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例如约定各自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或者对某一项特定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划分。婚内财产协议不仅能够在双方出现矛盾时明确财产归属,还能增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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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取得对方同意。若发现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无过错方有权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财产。起诉时需明确赠予财产的具体金额、时间及转账凭证,同时收集配偶与第三者的关系证明,以证实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另一方同意。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第三者转移资金,胜诉后法院将依法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产,有效维护婚内财产完整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以对方存在出轨、家庭暴力等行为为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若您因各种原因暂未决定离婚,但遭遇此类伤害,建议您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做好必要准备,如果对方持续做出严重损害婚姻关系及您身心健康的行为,请慎重评估婚姻状况,及时止损,考虑通过离婚彻底解除人身和财产风险,有时也是保护自身长远利益和安全的必要选择。
4.证据收集与固定
遭遇出轨或家暴等情况时,首要任务是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对于出轨行为,可保留配偶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亲密照片、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注意通过合法手段获取,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导致证据无效;对于家暴,遭受侵害后应第一时间报警,警方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报告都是重要证据,同时留存就医病历、现场照片。这些证据不仅是未来可能涉及离婚诉讼的关键,也能在婚内谈判中增强自身话语权。
5.人身安全防护
家暴受害者需格外重视人身安全防护。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等行为,责令其迁出住所等。同时,更换门锁、变更上下班路线,告知亲友自身处境,必要时寻找安全庇护场所,避免与施暴者单独接触,降低人身伤害风险。
四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复杂的婚内权益保护涉及法律、财务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指导证据收集、财产保全、申请保护令等操作流程,帮助当事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为后续可能的婚姻关系处理奠定良好基础。
如果发现一方存在可能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更应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行的解决方案。律师可以第一时间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证据收集指导、法律风险分析以及诉讼策略建议,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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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实务案例
▶福建厦门思明法院案例
案件背景:
1990年8月,魏女士与吕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迅速陷入爱河,12月,他们就领证结婚了。次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美满幸福。
后来,吕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自然也就越来越忙。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2003年,魏女士辞去工作,数十年来安心做一个“贤内助”,照顾儿子和吕先生,吕先生则每月给魏女士5000元生活费以供家用。
谁知,原本是为爱付出,却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在某次饭局中,五十多岁的吕先生认识了三十多岁的严小姐,很快就和严小姐好上了,还生下一个女儿。不料,这个女儿患有先天疾病,大大小小的手术做了好几次,自然是吕先生包揽所有费用。五年多下来,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期间,吕先生还瞒着妻子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还把这8套房产都赠予严小姐。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魏女士发现了经常不着家的丈夫,原来另外有了个家。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魏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魏女士最终将吕先生告上法庭。
魏女士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厦门的那4套房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
吕先生却坚决反对婚内分割财产。吕先生说,家里财产也不止这些,如果要分割财产,就等离婚之后一并算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吕先生在与魏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严小姐生育一女,且未经魏女士同意,陆续给严小姐转账总计高达300多万,并另花数百万购买房产赠与严小姐,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现在虽然吕先生与魏女士还没有离婚,魏女士要求先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魏女士要求分割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并不是吕先生隐匿、转移的财产,所以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按照6:4比例在魏女士与吕先生之间分割涉案的4套房产和400多万元存款。
▶律师解析
在维权策略上,魏女士婚内分割财产这一步操作意义重大。
首先,婚内分割财产能够及时“止损”,防止吕先生进一步挥霍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婚内财产分割完成,魏女士就相当于先将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牢牢掌握在手中,有效缓解自身经济压力,也为后续维权奠定经济基础。其次,这一步还能固定部分财产线索和证据,清晰梳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和流向,为后续的维权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魏女士可以着手起诉严小姐,要求其返还吕先生赠与的财产。吕先生对严小姐的赠与行为,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魏女士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法律规定,严小姐应将受赠的300多万元及8套房产返还。在诉讼过程中,魏女士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如吕先生向严小姐的转账记录、房产赠与的相关合同和手续等,以证明赠与事实的存在和财产的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在起诉离婚并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时,魏女士同样占据有利地位。由于吕先生存在出轨、隐匿和转移财产等过错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魏女士很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同时,魏女士还可以主张吕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弥补其因吕先生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然而,在后续维权过程中,魏女士也将面临诸多挑战。
此类涉及婚外赠与、婚内财产转移的案件,通常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大,导致维权周期漫长。严小姐可能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财产,甚至对赠与行为的性质提出异议;吕先生也可能继续隐匿或转移其他尚未被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借助专业律师团队的力量尤为重要。专业律师不仅能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高效应对各种复杂情况,还能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帮助魏女士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沈世闯律师
(原标题《即使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么?关键看这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沈世闯”)
综合 陈丽玲
编辑 秦涵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徐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