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首次发布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吁青 王依琪
2024-08-14 17:17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摘要

8月14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样生态修复方式,展现了全省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构建多方参与的联动修复格局,助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的生动实践。

环境污染治理涉及的技术门槛高、监管环节复杂、监管部门多,需要法院与检察院、行政机关强化协同履职,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专业支持、信息共享等机制。

本次发布的6个案件中,有刑事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1件,这些案例坚持生态优先、聚焦绿色发展、强化协同履职、注重高水平保护,兼顾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生态问题的典型性、修复手段和方法的综合性,突出体现了生态环境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成效。在袁某某等污染环境补种珊瑚案中,法院针对排污无法完全清理修复的情况,在诉前阶段由检察机关参与监督,以种植珊瑚进行环境替代修复,再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修复效果,探索出“污染者修复+第三方评估+公诉方监督+法院综合裁判”的司法保护生态路径;在陈某某等滥伐林木“认购碳汇”案中,法院积极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成被告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推动碳普惠项目“守绿换金”,在提高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的同时实现生态富民红利,有效带动生态环境与经济良性循环发展。

据悉,广东法院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移送执行、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自然资源”认购补充性修复等工作,积极推广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碳汇代偿等多种受损环境修复方式,202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司法确认案件59件,判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6亿元。

【特报新闻+ 】

典型案例

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

——袁某甲、袁某乙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承接某公司在口岸的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保洁业务。之后被告人袁某乙驾驶袁某甲吸粪车,将粪渣通过软管直接偷排至市政排污井,袁某甲明知袁某乙等人偷排仍提供车辆,二人均明知应将粪渣运送至废物处置中心处理,仍多次偷排。经鉴定,粪罐车内及上述污水井内残留物重金属超标。袁某甲、袁某乙诉讼前表达了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意愿,结合排污行为后果及区域特点,在公诉机关监督下确定种植珊瑚的替代修复方案,随即委托专业机构在深圳大鹏东涌海域开展种植珊瑚607株。经第三方评估监测,种植的珊瑚全部成活。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人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两被告人有自首、悔罪、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主动提出替代性修复环境的意愿,委托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在深圳市大鹏新区东涌码头附近海域种植珊瑚,主动承担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故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

“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污染者实施污染行为,不仅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针对非法排污无法完全清理修复的情况,结合深圳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特点和污染后果,在诉前阶段由检察机关参与监督,以种植珊瑚进行环境替代修复,再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修复效果,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探索出“污染者修复+第三方评估+公诉方监督+法院综合裁判”的司法保护生态路径,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生态利益,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效率亦相较以往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修复、评估的模式有显著提升。

编辑 王雯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赵明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吁青 王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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