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曾洁赟 杨海超 李金迪
2024-05-30 12:33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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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海上财产损害、船舶碰撞、船员权益保护、海洋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中的前沿与热点问题。

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海上财产损害、船舶碰撞、船员权益保护、海洋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中的前沿与热点问题。

广东毗邻港澳、濒海临江,海事案件类型多样、国际性强、专业性高。作为全国最早成立的受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之一——广州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成立40年来,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广东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涉及全球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数约占全国1/8,案件类型涵盖全部海事案件收案范围。

在韩某与水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案中,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未依约为海外作业船员购买商业保险的违约责任,为船员“走出去”开展海外务工提供司法保障。在鼎某公司与神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因未作出合理、谨慎的避风防台措施而发生的损害,致害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黄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广州海事法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审理的首宗该类案件。黄某等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采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后被海警查获,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

近年来,广东法院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健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据统计,2023年1月至今年4月,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海事案件3347件,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特报新闻+ 】

立某公司与盛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境外目的港费用的责任主体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7日,盛某公司委托立某公司将一批洗手液从中国深圳运往美国纽约。货物于2月28日抵达目的港纽约后,收货人未提货,立某公司、盛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沟通提货及仓租等费用承担事宜。5月21日,立某公司向盛某公司出具声明函,告知其收货人于3月18日换走提货单之后一直没有提货,截至5月21日,目的港已经产生仓租10,160美元。如果盛某公司弃货,目的港产生的仓租等费用由盛某公司承担。盛某公司对此未表示同意。6月18日,盛某公司出具弃货声明。立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盛某公司向立某公司支付仓储费14,365美元。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立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仓租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驳回其诉请。立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并非与承运人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应当由托运人承担。但如果提单合法转让,提单持有人、收货人接受提单后,其行使提单权利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已换取提货单,即收货人身份确定且已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其在换领提货单之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费用,承运人立某公司应向收货人主张,而无权再向作为托运人的盛某公司主张。虽然立某公司曾就案涉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费用与盛某公司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立某公司请求盛某公司承担案涉货物在目的港发生的费用缺乏依据,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或要求提货之后,即应被视为运输合同的缔约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收货人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的费用和风险,承运人无权向托运人主张收货人未及时提货或者拒绝提货产生的费用。该案裁判规则符合国际航运规则,对于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厘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典型意义。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李璐 三审 潘未末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曾洁赟 杨海超 李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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