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曾洁赟 李金迪
02-2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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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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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涵盖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协助区际仲裁财产保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电子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瑕疵弥补、虚假仲裁惩治等前沿与热点问题。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广东法院始终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自治,坚持支持和规范仲裁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为营造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688件,同比增长11%,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超过99%。

相关案例

李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时的仲裁条款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卖方)与樊某(买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第2条约定:“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因递件过户需要而签署房协及国土部门指定示范文本,合同的履行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再依据因递件过户需要而签署的房协及国土部门指定示范文本来办理。”合同第13条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文本由“深圳市二手房自助交易合同打印系统”生成。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了樊某提出的仲裁申请后,李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樊某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樊某就案涉房产交易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约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李某与樊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以该合同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依据因递件过户需要而签署的房协及国土部门指定示范文本来办理。因此,应以该《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来认定案涉房产交易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该《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成立要件,属于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故裁定驳回李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涉及房屋买卖、股权转让的纠纷大量存在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并存的情形。在两份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合同条款等事实认定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了此类案件中对于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判标准。

编辑 杨渝嘉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桂桐 三审 甘霖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曾洁赟 李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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