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心帮照看孩子导致他人受伤,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深法宣 通讯员 王娟
2022-04-25 15:44

【案情简介】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六和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张阿姨的咨询称,其邻居兼老乡刘女士上周五因为出去办事,便将儿子聪聪(六周岁)委托给其照看。张阿姨家有一孙子乐乐(六周岁半),她下午带俩孩子去小区滑滑梯玩,叮嘱俩孩子自己玩,不能出小区。张阿姨认为,孩子只要不出小区就没事,滑滑梯就在距离不到100米的地方,时不时瞄一下,好得很。

叮嘱完俩孩子后,张阿姨就在小区楼下与其他老太太、老大爷一起打起了纸牌,但打着打着就忘记了两个孩子自己玩的事情。突然乐乐跑过来说聪聪与小朋友打架了,狠狠咬了对方,导致对方手上有深深的牙印。事后,张阿姨的儿子告诉她,她答应了照看其他孩子就一定要认真照看,好在这次没什么大事,如果打架导致他人受伤严重了,张阿姨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张阿姨很不理解,认为即使赔偿也应该是孩子的父母赔偿,她只是好心照看怎么还要赔偿了?于是张阿姨特地前来咨询。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监护,并非监护关系的转移。监护人虽然将被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照管,但在委托监护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责任仍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并不由此而减轻,受托人仅仅是代为履行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职责,受托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受托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受托人是否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刘女士委托张阿姨照看孩子,张阿姨自愿接受,刘女士为委托人,张阿姨为受托人,这是一种信赖利益关系,张阿姨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临时监护职责,监护期间,张阿姨跑去打牌,这属于怠于履行职责,存在一定过错,法律上对于有过错的受托人,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点评】

监护人应当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教育、引导的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情形下,仍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托人有过错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强化受托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避免因怠于履行职责而造成更多侵权行为的发生。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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