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超市扶梯上因帮助他人受伤,法院判定:超市担责30%
澎湃新闻
2022-05-30 10:13

刘女士在绵阳一超市购物乘坐电梯时为搀扶旁边发生意外的路人自己不慎摔倒受伤,经法庭审理,判超市方需承担责30%。

2020年11月4日上午11时分左右,刘女士到绵阳美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娟商贸)经营的天旺隆批发超市(堂宏店)购物,在准备搭乘上行扶梯时发生了意外。

从相关音像资料可以看出:事发时上行扶梯上没有人,刘女士身旁一位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将儿童车(车上坐有的一位儿童)放在正在运行的扶梯上,扶梯往上运行过程中,由于儿童车没放好往后倒,该中老年妇女在抓儿童车的同时,不慎与儿童车一起往后摔倒。刘女士见状,意图从后面去搀扶该中老年妇女,但由于惯性较大,该中老年妇女倒下的同时,刘女士也倒了下来。几乎在同一时刻,超市工作人员跑过去按下扶梯的紧急停止按钮。

刘女士倒下受伤后,被送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所受伤的伤情为:胸12锥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身体伤残程度为一项十级(注:指的是胸12锥体压缩性骨折)。

在刘女士住院治疗期间,美娟商贸给了刘女士家属5000元。审理中,当事双方均称不认识事发当时那位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在刘女士看来,这次意外是发生在超市,遂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余元。

对此,作为被告的美娟商贸则辩称,当日超市扶梯正常运行,是因为正前方的搭乘人员向后摔倒,刘女士去帮扶摔倒的搭乘人员,没有扶住导致其受伤。直接侵权人是摔倒的前方搭乘者。同时认为,自己作为超市经营者,已经在超市醒目位置就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相应提示。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发过程来看,是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在抓儿童车倒下的同时将准备去搀扶的原告刘女士带到一起倒下,直接原因是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当时原告看到出现状况后准备去搀扶,是助人为乐精神的具体体现,不应认定有过错。

关于被告应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以一般生活经验准则,在乘坐电动扶梯时,要对带上扶梯的儿童车等多加关注防止车辆滑动,而本案正是儿童车在电动扶梯上滑动后引发的,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是穿枣红色衣服的中老年妇女;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对儿童车带上电动扶梯的行为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直接责任人并非被告,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本应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现因直接责任人不能确定,由被告在应承担的补充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该部分责任。为公平起见,也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院最终确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

经过认定,刘女士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21万余元,被告应承担30%即6万余元。

编辑 杨茜雅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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