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专柜货不对板,还跑路了,卖场应该承担责任吗?
深圳消委会
2021-07-02 17:05

2020年7月消费者黄女士在一家家居卖场的品牌专柜处定制了一套3.6万元的橱柜,并通过卖场的收银台一次性支付了货款。选购时,品牌导购宣称橱柜门板的材质是美国红橡木,柜体使用的是实木颗粒板。于是,黄女士又于9月份在该品牌专柜定制了其他家具,共计6.1万元。因商家承诺可以最大折扣,于是黄女士按照导购要求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了品牌方的账户。

等到商品到货开始安装时,黄女士却发现了问题,橱柜所用材质并不是之前约定的红橡木,大衣柜侧板严重变形,鞋柜、浴室柜尺寸、材质和约定严重不符,黄女士怀疑这些家具并非自己选定的品牌家具,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找品牌专柜讨要说法时却发现该专柜已撤走,向卖场反映问题也迟迟得不到解决,请问黄女士是否可要求卖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点评

卖场作为管理者,通过商铺招租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收取各种服务费用的方式间接地从销售者处获取商品销售的利润,因此对其管理商户的合法诚信经营拥有管理权利和监督义务,负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利益的义务,对卖场内商户的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卖场对销售者所持有的授权书真伪性未予以甄别,对其经营的品牌专柜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监督义务,在品牌专柜已撤场的情况下,应当对销售者经营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黄女士只交到卖场公司收银台3.6万元货款,购买的其他家具没有签统一合同,也没有将货款交到卖场收银台,因此涉及的相关责任不由卖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索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深圳消委会提示

一是慎重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商场。消费时,可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315消费网”、深圳信用网、“i深圳”APP、百度“爱企查”等平台查询经营者的消费评价指数。并可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和“315消费网”查询投诉公示、“好人举手”承诺等信息。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消费评价指数较高、“好人举手”承诺商家进行消费。

二是不轻信销售人员利益诱惑。目前正规卖场的管理比较严格,要求进驻商家统一收银,这也是为了出现纠纷时能妥善解决。但有部分商家为了少报税,以“折扣大”为噱头诱导消费者私下交易,消费者要警惕私下签单,以免产品出现问题,后期的质保、维修等无法保证;

三是一定要签书面合同,并尽量明确商品的尺寸、价格、材质、颜色、交货及安装时间等信息,并对可能出现的延期交货及质量问题等约定相应的赔偿或退换货标准;

四是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发票、合同、支付凭证及商场宣传所用的单据等证据材料,并留意消费凭证中的收费公司与实际提供服务的公司是否一致,便于发生纠纷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提高维权意识。如遇消费纠纷,可先行与经营者或第三方平台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和解,应及时通过“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315消费网”或拨打12345、966315电话进行投诉。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