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涉嫌合同诈骗 法院一审认定无罪
记者 谢馥蔓
2016-09-08 03:59

深圳商人赵林军签了两笔贸易合同后,收了对方的钱既没有提供货物,也没有退还货款。之后,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赵林军提起了公诉,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判其无罪。一审宣判后,该案的被害人不服判决提出抗诉申请,福田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

赵林军与人做生意,收了钱后不发货也不退款。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可知,2012年7月,赵林军以从境外购买大批手机电池为名,与王某辉商谈合同事宜。2012年7月17日,赵林军以自己在境外为由,让妻子刘某代为签订电池订货协议,之后王某辉将49.2万元人民币打入赵林军的账户,此后赵林军既未给王某辉提供货物,也不退还货款。2014年2月,赵林军又向赵某天谎称有一批二手手机出售,以支付预付款的名义,从赵某天处骗得15万元人民币,依然没有向赵某天提供货物,也没有退还货款。2015年4月3日,赵林军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庭上,赵林军当庭否认控罪,理由是他从2008年就从事国际贸易了,与王某辉之间属于正常贸易。他说和王某辉洽谈业务时自己在马来西亚,签订合同当日人虽在深圳,但因当时配合市公安局纪委调查其他案件不方便签订合同,故而让妻子代签协议。签约之后,自己又返回马来西亚交付定金,希望尽快完成交易。

之后,他发现供应商通过中间商提供的货物不对板,就将该情况告知王某辉,王某辉以此为由拒收了货物,后中间商将该批货物处理掉并退还他12万元手提电脑,但他没有收到货。而和赵某天的签订合约后,则有交给赵某天2.2万的黑莓手机并转账8000元,他还说曾到赵某天的办公室对质是否合伙中间商进行诈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显示赵林军于2008年注册成立香港创益公司,在涉案之前、期间、之后均从事买卖二手手机、电池等电子产品的经营活动,且在电子产品贸易活动中并未隐瞒真实身份。归案后,赵林军对于和王某辉、赵某天之间的纠纷事实不予否认,并提出了部分辩解,通过公安机关调取或被告人家属、辩护人提供的部分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材料对此可以印证,从侧面反映出他辩解内容有一定的可信度。

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情节而言,现有证据虽可证实赵林军收到王某辉、赵某天款项后未实际给付约定的货物或退款,但无法确证赵林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民事合同纠纷的可能。因此,福田区法院以赵林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尚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一审判决赵林军无罪。对此,福田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

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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