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资港仲裁”司法审查首案在深落地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

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燕
10-23 21:41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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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批复》,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港资、澳资企业可以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对一家注册在深圳的港资企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予以支持,高效有力地保护了港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案系首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的“港资港仲裁”案件,其在深圳落地,标志着“港资港仲裁”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实现从“规则突破”迈向“实践落地”。

这是一宗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分别为在深圳前海设立的港资企业和内地自然人陈某。双方签订有《保证合同》,因陈某未履行保证责任,该港资企业遂依据其与陈某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陈某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于香港,是内地机构在内地法域之外设立的首家独立仲裁机构。该院法律顾问朱梓琪告诉记者,该案是《批复》生效实施以来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受理的首例“港资港仲裁”案件。根据《批复》,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港资、澳资企业可以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经审理,该案仲裁庭裁决陈某向该港资企业支付价款、违约金等共计六千万余元。因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该港资企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申请人系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香港投资企业,依据《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只要合同一方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即可协议约定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且该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可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其他情形,遂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据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往,港澳企业只能选择在内地仲裁,现在《批复》开放的‘港(澳)资港(澳)仲裁’机制,支持他们选择适用更为熟悉的港澳法律解决纠纷,给予他们多元化择选,凸显了内地涉外法治建设的进步与自信。”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秘书长李雄风说。他还表示,本案仲裁地为香港,开庭地点为深圳,案件审理实体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案件程序管理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员来自深圳国际仲裁院与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双城两院”仲裁员名册,充分体现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双城、双院、双法域、双法系、双规则、双名册”的“六双”差异化制度安排在服务当事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解决跨境争议的独特优势。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玲玲认为,在深港融合与大湾区建设的浪潮中,法治协同成为关键引擎,此次深圳推动《批复》施行后的首例案件高效落地具有里程碑意义。深圳以走在全国前列的双城两院国际仲裁制度安排,与“港资港仲裁”机制有机结合,通过深圳法院依法作出的认可和执行裁定,实现了“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到裁决认可执行的全流程闭环,推进了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为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范例,深圳法治试验田”的先行先试作用再次彰显。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桂桐 三审 何涛

(作者: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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