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界网红“小罐茶”商标遭碰瓷 法院判赔100万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吕静
2021-04-19 22:25

深圳一家企业给自家茶叶产品冠之以“小罐X茶”,模仿国内茶叶届新晋网红“小罐茶”,被告上法庭。近期,宝安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商标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小罐茶公司”)是一家以“小罐茶”为卖点的中国茶叶界新晋“网红”公司,近年来声名鹊起,销量节节攀升。然而“人红是非多”,该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深圳A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A公司生产销售的茶叶产品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其第15908554号、第16791551号“小罐茶”商标近似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戴某是深圳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深圳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不同法人主体从事侵权行为以逃避处罚,遂将两家公司告上法院。

被告商标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15908554号、第16791551号商标专用权,涉案注册商标至被控侵权行为开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隔离比对状态下,二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故,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戴某理应知晓公司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却仍以自己名义账户来收取货款,与被告深圳B公司构成共同侵犯。二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民事责任。

宝安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908554号、第16791551号注册商标;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000元;二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后二被告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二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茶叶界网红“小罐茶”商标遭碰瓷  法院判赔100万》)

编辑 许舜钿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李怡天 范锦桦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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