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被代言”?法院判赔200万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2021-03-18 09:30
摘要

公民享有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盗用、冒用他人姓名。

高贵血统,品质如“京”。

每一瓶酒都是岁月的沉淀。

吴京限量版xx酒、“京”品质xx酒。

2019年9月,在某国际酒类博览会中,吴京“代言”的xx酒吸引了无数观众。品牌商提供的展板上不仅有吴京的巨幅肖像,肖像旁边还注有“国际影视巨星吴京”的字样。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认为这是吴京代言的品牌酒?

然而,吴京本人说:不,我没有!

对此,吴京认为xx酒业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xx酒业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予理睬,吴京遂将该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此案诉讼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吴京表示,印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酒仍在“京东”、“淘宝网”上进行销售。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盗用、冒用他人姓名。

本案中,吴京作为我国知名演员,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xx酒业公司不仅在其生产的酒品及外包装上使用吴京的姓名及肖像,并且在国际酒类博览会、网络销售平台以及微信、抖音等媒介上使用吴京的姓名及肖像,对其产品广为进行宣传、销售,侵权范围广泛,持续时间较长,足以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吴京系其产品之代言人。

被告未经吴京同意,在其生产的酒品及外包装上使用吴京肖像、姓名,并广为进行宣传、销售,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xx酒业公司在吴京已向其发出律师函、明确指出已侵犯肖像权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侵权行为仍未停止,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恶劣。

2020年8月21日,西城法院判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销售并删除带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及广告宣传品;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原告吴京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合计2016080元。

此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日前,该案二审生效。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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