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汕头在 “检察开放日”晒成绩单

读特记者 吴绪山 文/图
2018-05-30 15:19
摘要

为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30日举行“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17年以来该市未检工作情况,并宣布开通“汕头未检”微信公众号及成立“汕头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帮教服务队”,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健表示,举办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在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使命担当,这也必将促进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据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蔡少芬介绍,近年来,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情况,汕头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特别是从2016年开始,汕头市检察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和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努力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有效的关爱、救助,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量和效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零容忍严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汕头市检察机关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发挥惩治犯罪的震慑效应,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7年至2018年4月,汕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199件277人,提起公诉206件322人,罪名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绑架等。在办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协调联动,对重大突发案件快速反应、迅速打击,确保及时准确有力指控犯罪。

挽救一个孩子帮助一个家庭

在办案中,汕头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落实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误入歧途的孩子,让他们回到人生的正轨,2017年至2018年4月,汕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2件419人,提起公诉254件361人,不批准逮捕67人,不起诉24人,未成年人不捕、不诉率稳步提升。与此同时还为未成年人安排法律援助318人次、合适成年人到场625人次、心理辅导18人次、亲情会见158人次、犯罪记录封存397人,让未成年人感受司法的温度,促使其良知觉醒,为其重返社会打下基础,真正做到挽救一个孩子、帮助一个家庭、造福整个社会。

实施精准帮教并开展司法救助

据介绍,汕头市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精准帮教,设立多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为不捕、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创造观护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与工作机会,努力挽救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全市未检部门还上下联动,与有关单位、部门加强协调,着力保护关爱刑事被害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去年以来共发放司法救助金约20万元。其中,汕头市检察院未检部门与控申部门联合对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谢某(植物人状态)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资金8万元,缓解其家庭急困。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汕头市检察院相关人士还就未成年人涉交通安全犯罪、校园暴力犯罪以及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作了通报,并以案说法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读特新闻+】

近五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始终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13年至2018年4月,汕头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等各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42件365人。汕头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类犯罪呈现六大特点,需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一、利用熟人关系作案甚至多次对同一未成年人进行侵犯的比例较高。所办案件中,约50%的案件为熟人利用与受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作案,甚至在短期内多次实施犯罪。如濠江区检察院办理的寇某乙强奸案,寇某乙胞兄将12岁的亲生女儿送寇某乙抚养,继父寇某乙在家中卧室对该养女实施强奸约二十余次。又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钟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钟某在一个多月内先后五次在其居住的出租屋内,对老乡兼邻居张某7岁的女儿进行奸淫、猥亵。

二、未成年人更容易以结伙形式对同龄人进行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大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年龄、成长环境及心理特质,易达成犯罪合意而结伙。如潮南区检察院办理的郑某甲(犯罪时19岁)、郑某乙(犯罪时未成年)强制侮辱案,郑某甲、郑某乙等人认为未成年被害人郑某丙辱骂他们,经商议后在公众场所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后又胁迫被害人脱光衣服并录制被害人裸体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及热议,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在相互感染、模仿心理作用下,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实施情节更为恶劣的侵害行为。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蔡某甲强奸案,在同案人谢某的提议下,蔡某甲等4人采用暴力对15岁的被害人进行轮奸。

三、空巢老人对留守儿童实施侵害行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随着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增多,部分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由于精神生活空虚和受不良文化的影响,对邻居或同一村居中年龄较小、反抗力较弱的幼女实施性侵。如潮南区检察院办理的郑某甲强奸案中,52岁的郑某甲在家附近一座破屋外遇到9岁的邻居郑某后心生邪念,随后在该破屋内对郑某实施强奸。

四、有的犯罪分子专门围猎有长期旷课、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一些性侵犯罪的被害人长期脱离学校、家长的监管,流连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复杂场所,更易受到性侵害。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曾某强奸案,曾某在网吧结识12岁的被害人,长期夜不归宿的被害人与曾某形成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刚案发时被害人还未认识事件的性质和后果。再如该院办理的另一宗强奸案中,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酒吧灌醉17岁的被害人,随后将其转移至酒店进行奸淫。

五、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获取个人信息、骗取信任后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上述强奸犯罪案件中,约1/4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是存在QQ、微信、陌陌等与“他人”交流、信息共享的情况,犯罪分子通过精心策划,利用虚拟身份短时间内低成本地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实施性侵犯罪“得逞”。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曾某强奸案,曾某利用手机QQ“附近的人”功能与12岁的某小学六年级在读学生聊天,获取被害人基本信息甚至骗取其与之裸聊,后以事先截取的被害人裸聊照片为要挟,将其诱骗至一小树林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利用被害人不敢告发的心理,曾某三天后故技重施再次作案。

六、小恩小惠仍是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向缺乏家庭、学校和社会关爱的未成年人的主要手段。一些未成年被害人生活中缺乏关爱、缺少交流和监护,犯罪分子以玩乐、给钱等手段蒙骗其后施以毒手。所办案件中,超过1/3案件的被害人由于缺乏有效教育和监护,因小恩小惠而上当受害。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甲、李某乙、许某丙强奸案,李某甲在三天内与13岁的被害人三次发生性关系,再经李某甲介绍,被害人与李某乙、许某丙四次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获得1100元和苹果手机、充电宝等物品。又如潮阳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甲强奸案,林某甲多次以给钱买零食为借口,诱骗7岁、6岁的两姐妹至隐蔽地方对其二人实施强奸。再如澄海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强奸案,王某分别以5元钱及20元钱两次引诱独自在菜市场玩耍的10岁的被害人,骗至偏僻无人的街巷和自住出租屋实施奸淫。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要严厉打击犯罪,建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一站式”办理机制。协调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团市委等部门,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特别是性侵、虐待、校园欺凌等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建立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适时介入的“一站式”办案机制。

二要构建以父母为主体的家庭监护网络,以村居等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妇联、教育局、共青团为主体的社会监管网络,以学校为主体的学校帮护网络,形成对未成年人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三要规范营业性场所和网络空间管理,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综合治理力度,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顾客应查看有效身份证件,杜绝未成年人进入此类人流复杂场所。相关部门要对放任违法犯罪行为传播的网络平台予以打击整治,社交软件运营商在用户资料审核、用户年龄准入以及用户行为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防范性侵害社会共识。政法机关要加强与妇联、团委、教育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运用新媒体等方式以案释法普法,以宣传促预防,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防范意识。

编辑 党毅浩

(作者:读特记者 吴绪山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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