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主,维修“爱车”千万别去“黑汽修厂”!

读特记者 徐兴东 通讯员 包宇峰 文/图
2018-05-16 17:50
摘要

无证汽修企业,俗称“黑汽修厂”,是指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修理厂,这些无证维修厂往往存在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资质不达标、极易发生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等诸多隐患,严重冲击正常的维修市场秩序。

无证汽修企业,俗称“黑汽修厂”,是指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修理厂,这些无证维修厂往往存在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资质不达标、极易发生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等诸多隐患,严重冲击正常的维修市场秩序。

危害1:维修质量得不到保障,容易修出“马路杀手”

无证汽修企业修出来的车质量得不到保障,留下许多安全隐患。正规、老牌的汽修厂讲求信誉,一般不会乱来,但是不正规的维修厂,“一锤子买卖”,能宰多少算多少。无证汽修企业,经常使用一种手段,就是以“副厂配件”,即高仿配件,充当正厂配件。这些经营户维修车辆无合同、无质量检测,维修技术质量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一旦上路无疑就是潜在的“马路杀手”。

危害2!车主权益受损难维权

由于汽配店、汽车美容店经营门槛低,即便被处罚,再买一批设备又可“东山再起”,这也导致无证汽配店、汽车美容店“死灰复燃”的现象比较突出。无证汽车维修厂的维修人员没有经过正规技术培训,从这些维修厂驶出来的车辆,不知道到底有没有修利落,到底是不是安装了质量低劣的零配件,查证起来比较难。一旦发生纠纷,因无车辆维修合同,维权也很难。

危害3! “维修、厨房、住宿”三合一,消防安全隐患大

很多无证汽修企业存在擅自加装楼板隔层、堆放易燃品、乱拉电线及“维修、厨房、住宿”三合一的情况,极易引发消防安全事故,媒体屡次曝光的无证维修企业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究其背后的根源,都是因为存在加装楼板隔层、堆放易燃品、乱拉电线等现象。

为了维护汽车维修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积极开展无证维修门店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以来,执法支队共查处无证维修案件477 宗,有力维护汽车维修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1.突查“大扫雷”,两家无证维修店被查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宝安大队组织开展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福永、福海街道范围内对百**专业汽车服务中心、酷**汽车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两家企业负责人均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涉嫌无证经营。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当场查扣维修设备和工具,对违法当事人分别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店家耍赖未果,黑修理店终被查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坪山大队组织查处无牌无证维修厂专项整治行动。当执法人员巡查到坪山金田路417号时,发现一招牌为“众城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店正在对车辆进行维修,但执法人员并未查到该维修服务中心的相关信息,初步怀疑该中心涉嫌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经查,该中心实际名称为“深圳市XX汽车维修店”,于2017年5月份开业,该店负责人曾某辩称仅从事配件销售,没有从事汽车维修。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内有举升机、加压机、千斤顶、其他修车工具一批,且现场有一台牌号为粤MKXX52的小轿车正在进行维修。尽管现场收集的证据曾某均予以否认,但根据对现场招牌、维修服务报价、支付二维码情况、店内设备、正在维修车辆情况、多本维修台账、收款收据、收款记录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曾某已经在从事维修经营服务,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经涉嫌非法从事维修经营活动,遂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开具了责令停止经营告知书,要求其停止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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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 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编辑 张颖

(作者:读特记者 徐兴东 通讯员 包宇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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