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深圳特区报报道了一辆奔驰车在观湖科目三实际道路考场路段逼停考试车并将车横停路口影响了考试正常进行。当天下午,车主现身接受深圳交警调查,他因寻衅滋事将被行政拘留。
“当天下午我从龙华回来,经过考场路段,两条车道,两辆考试车并排开在前面,时速就10公里左右,我就在后面按喇叭,他们也不让我过去,大约走了30多米。”奔驰车主邹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就找机会开到他们前面停下问他们怎么回事,就有教练说不关我的事,然后就吵了几句。”
记者了解到,邹某逼停考试车,将车辆横着停放在道路中间,考生不得不等在路中,所幸没有考生受此影响导致成绩不合格,但是邹某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驾考的正常秩序。邹某说,“我现在也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接受交警对我的处罚,也要对当时的那些学员说声抱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记者从深圳交警了解到,将依照“寻衅滋事”的处罚规定,对邹某进行行政拘留。
见习编辑 周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