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部分企业因自身资质不足,试图通过“管理费”“合作经营”等方式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事成后支付“管理费”作为报酬。这种做法有法律风险吗?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如何认定?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用资质投标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为企业敲响警钟。
合作中标后失信 口头约定不算数?
2023年初,主营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的A公司获悉某项目招标信息后,因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遂与B公司通过微信沟通,商议共同参与投标。双方口头约定:由A公司全程负责投标工作,包括购买标书、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报价等;B公司则以其名义上传投标文件参与竞标。双方约定,若项目中标,由A公司实际负责施工,B公司不参与工程建设,仅按中标价的3.5%收取“管理费”。
A公司指出,合作模式参照了案外人吴某(曾代表A公司的母公司)与B公司就其他项目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然而,B公司中标后却拒绝A公司参与施工,并否认此前口头约定的效力。A公司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合作项目法律关系,并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口头约定无效,但公平原则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就投标事宜进行了沟通,A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投标参考意见,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具体合作模式、分成比例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A公司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的诉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参照A公司提及的《合作框架协议书》(非涉案项目协议),其中关于“中标后由A公司承担全部施工任务”的内容,实质为B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全部转包于A公司,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该协议并非涉案工程的协议书,因此,A公司据此主张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于法无据。
那么A公司的前期投入是否应获补偿?庭审中,法院认为A公司为投标付出了实际劳动和成本。从公平原则出发,B公司作为涉案项目中标获益方,应就A公司的前述劳动投入支付相应对价。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费用共计10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合同须书面签订 规避法规则无效
承办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承包人。以“合作经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掩盖转包的行为,不仅导致相关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缔约双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合作约定无效,若一方已付出合法劳动,其投入仍应获合理补偿。如果对方因此受益,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判令获益方支付相应合理对价。
法官提醒,企业在投标合作、工程分包或项目联营过程中,都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作模式、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依赖口头约定或“参照过往协议”导致的约定不明,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审核合同,防范法律风险。
此外,切勿试图通过“合作经营”“挂靠投标”“管理费分成”等方式,规避法律对“转包”“违法分包”的禁止性规定,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影响企业资质、信用评价,若涉及重大安全事故,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编辑 白珊珊 审读 刘彦 二审 王雯 三审 叶志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