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今年国庆假期回梅州,看到平远县马山村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用地非常壮观,让人感受到我国乡村振兴的澎湃活力。
然而,让人感觉添堵的是,在村里已经规划建设了环境优美的公墓的前提下,马山村主道旁居然出现了一名村干部新建的墓地,且这处墓地还占用了村民自留地、公用道路和集体山地。
村里规划建设公墓,本是推进殡葬改革的好事,可个别村干部却反其道而行之,公然在公墓外私建墓地,这种行为影响恶劣,值得深究。
从法律层面看,《殡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耕地、林地等区域建造坟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明令禁止占用耕地建坟,如果这名村干部私建墓地占用的土地属于耕地或林地,其行为则冲撞了法律红线。
从另一个层面说,村干部本应是移风易俗的“领头雁”,而私建墓地的行为却成了“坏榜样”。村里建公墓就是为了破解散埋乱葬等难题,而公职人员违建坟墓的特权化操作,会让村民觉得“政策只管百姓不管干部”,消解殡葬改革政策的公信力,更易引发群众跟风效仿,直接阻碍殡葬改革推进,破坏乡村治理秩序。
此风绝不可长!各地对这类行为要坚持“零容忍”,视情况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拆除坟墓并退还土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同时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党员干部相关违建线索严格核查处置。唯有如此,才能有力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树立良好乡风。
编辑 孔盼成 审读 伊诺 二审 许家宜 三审 郑蔚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