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过个账”也会犯法 一男子出借支付宝账户获刑一年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谢纯怡
05-09 20:22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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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男子为牟取非法得利,出借支付宝账户给他人转账,被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9日公布的一个案例。

“刷视频看到能赚快钱就心动了,哪知道还是犯法了……”杨某自动投案,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自愿认罪认罚。

案情经过:

2024年7月,杨某在某网络平台刷到一个声称可以快速赚钱的视频,后添加对方微信,对方称可以通过出借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宝收款码赚钱,每收取过账1万元,就可以获得400元的报酬。面对可观报酬的诱惑,杨某明知对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但还是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协助对方累计过账30余万元资金,自己获利6000元。

“对方说不是违法的,没什么事情,我听了以后觉得应该没什么问题,就信任了他。”杨某辩解说。

经审查发现,杨某的支付宝账号在2024年7月密集收到对方25次转入的诈骗赃款,共计30余万元,全部按照对方要求转入了指定的不同账户。

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千元。

检察官说法:

“支付宝账户同银行账户一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出租、出借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获取不当利益,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钱款在多个支付宝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每个账户都是反诈防线,切勿贪图非法得利,避免将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编辑 李斌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桂桐 三审 崔霞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谢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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