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说好了拆迁房分给小孩,房子到手后父亲却以孩子未成年拒绝履行……罗湖法院这么判!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丁伟峰 郑裕虹
09-28 12:13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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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00多平方米的自建房回迁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说好了分配给三个未成年孩子,谁料回迁房到手后,父亲却以孩子未成年为由拒绝履行,那么离婚协议还作数吗?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则案例,判定案涉回迁房权益应按照离婚协议分配给子女,不得以“保护”之名损害子女合法财产权利。

案情简介

付某(女)与李某(男)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长女、次女及小儿子。2018年,李某名下的建筑面积为800多平方米的自建房被划入城市更新计划,李某与开发商公司签署了《城市更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标准等。

2020年11月,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名下的财产分配进行了约定。对于上述李某名下自建房的回迁权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待开发商分配回迁房时,分配给长女和次女各100平方米回迁房;其它回迁房和商铺归小儿子个人所有,在其22周岁前,这些分配收益归李某所有,之后的收益则由李某与小儿子按照各50%分享收益;每月过渡期租金归李某所有。

2022年7月,回迁房已建成,李某签署了回迁房选房意向确认表,得到回迁面积共600多平方米。2022年8月,开发商公司发布了回迁选房事宜公告,但是李某未将相关情况告知三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付某。

2024年8月,李某以业主名义签署了《业主收房确认表》。付某得知李某未按协议将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协议分配房产并协助办理登记。

李某辩称,次女与小儿子未成年,分配条件并不满足,从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考量,应在其成年后再协商房子分配事宜;长女虽已成年,但现有分配到的房子没有对应面积的户型。

法官审理

本案为离婚财产纠纷。李某与付某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综合考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恪守履行。李某以“子女未成年需要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向孩子分配房产的义务,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在确保其应得的财产份额不受侵害,而非允许父母以“保护”之名剥夺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

本案中次女与小儿子未成年,其分配到的房产可由母亲付某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并不存在分配条件不满足的问题。至于长女则已成年,其基于离婚协议取得的100平方米房产份额属独立民事权利,协议对三名子女的分配约定无履行先后顺序或相互依存关系,未成年子女的份额可由监护人代为处理,但不影响长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时主张权利。

此外,协议约定“分给长女、次女各100平方米房子”,核心是明确二人应享有的财产权益份额,而非限定必须分配某一特定户型房屋。李某作为拆迁房登记权利人,负有通过合理分割、折算差价等方式实现协议约定的积极义务,而非以“无对应户型”为由拒绝履行。

综上,法院判决两套房产归长女所有,一套房产归次女所有,剩余房产及商铺归小儿子所有,李某应及时协助三名子女以及付某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协助将上述房产所有权分别转移登记至三名子女名下。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给予子女,本质是父母以财产给予方式延续抚养责任,为子女提供物质保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强调离婚协议中关于向小孩分配财产的约定的效力,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子女财产处分时,要特别审查监护人处分行为的正当性,不得以“保护”之名损害子女合法财产权利。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相关财产分配给子女,性质上是对子女的赠与,但此种情况下的赠与是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基础上对双方名下财产的处分进行约定,相关赠与约定与离婚紧密相关,其与一般的赠与并不相同,作为赠与人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单方要求撤销赠与,除非双方达成撤销赠与的一致意思表示。

此外,如果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离婚时对外负有债务,双方离婚时约定将相关财产赠与子女并导致相关债务无法获得清偿的,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在债权范围内要求撤销相关赠与行为。

法官提醒,离婚纠纷中,父母能否信守承诺直接影响子女对“承诺”“责任”的认知,亲情不能成为背约的借口,真正的“保护”应尊重契约、以身作则。离婚协议内容存在争议时,应按最接近协议目的的方式履行,不得随意背弃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编辑 白珊珊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王雯 三审 朱良骏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丁伟峰 郑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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