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兼职新岗位,被公司辞退!罗湖法院判了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周湘情 丛晓芸
02-07 20:53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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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司因自媒体账号运营人员离职,出现岗位空缺,便要求员工石某兼职该项工作,石某拒绝后,公司将其开除。这合法吗?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公司向石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石某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工作岗位为货品管理员。2023年3月,一名自媒体账号运营人员因离职,造成岗位空缺,公司要求石某兼职该项工作,石某拒绝后,公司与其协商称正在招聘人员,请其“临时帮忙”一段时间。同年5月,公司要求石某正式兼职账号运营工作,石某再次拒绝。三日后,公司以“石某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期间,石某一直正常履行其货品管理员的职责。

劳动合同解除后,石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深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代理费,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石某。深圳某公司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石某诉至法院,认为石某已“实际履行”账号运营工作职责两个月,可以默认石某接受新的工作岗位安排。

法院审理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石某的工作岗位为货品管理员,深圳某公司安排石某进行账号运营工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范围。

其次,深圳某公司在石某原岗位基础上增加了另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实际上会对石某的薪酬待遇产生间接影响,加重劳动者负担,石某明确对工作内容变更提出异议,且其处理账号运营工作时间仅两个月,与“临时帮忙”的说法能够相互印证,故不能以石某处理过相关工作即认定双方已协商一致。关于深圳某公司称已与石某就新的工作岗位安排及职责范围协商一致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

最后,深圳某公司确认石某工作期间正常履行其货品管理员岗位职责,仅单次拒绝非本职工作的临时安排,故石某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深圳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深圳某公司向石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自身条件的变化或者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时有发生。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以进行口头协商,但用人单位仍需对“经口头协商一致”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经口头协商一致”、“劳动者对变更内容知悉且认可”的认定,可根据劳动内容变更后劳动者的表现、实际履行周期等进行综合判断。结合本案案情,深圳某公司仅以“实际履行”倒推石某认可变更岗位工作职责,应认定尚未尽到充分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公司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且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处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同时,公司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修订不合规的条款,尊重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加班、调岗、调薪等可能引发争议的条款应提前向劳动者作出说明,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编辑 冯思颖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桂桐 三审 王湛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周湘情 丛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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