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是极为重要的一环。那么,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分配时应遵循什么原则?实际操作中存在什么限制?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何芳律师解读。
一、公积金法律性质
明确纳入共同财产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被归类为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本质是工资性收入的延伸,由个人缴存部分与单位缴存部分构成,与工资、奖金等具有同等属性。例如,婚后一方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即使仅存入其个人账户,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界限的严格区分
婚前公积金:一方在结婚登记前积累的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甲婚前缴存公积金10万元,婚后缴存20万元,则仅20万元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公积金:自结婚登记至婚姻终止(离婚或一方死亡)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公积金均为共同财产。例如,婚姻存续5年期间,双方公积金账户累计缴存30万元,该金额属于共同财产。
增值部分的归属
公积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等增值部分,若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亦属于共同财产。例如,婚后公积金账户因投资国债产生的收益,需与本金一并分割。
二、分割原则
协商优先与均等分割
离婚时,双方可协商确定公积金的分割比例或方式,如一方取得账户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
若协商不成,法院通常按均等原则分割,即计算婚姻期间公积金总额后,由一方支付另一方50%的差额补偿。例如,双方婚姻期间公积金总额为20万元,无特殊情形时,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10万元补偿。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可能在分配时适当倾斜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
实际操作中的限制
提取条件的约束:公积金的提取需符合法定事由(如购房、退休等),离婚本身并非提取条件。因此,法院一般判决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金额,而非直接划转账户余额。
贷款购房的处理:若公积金用于偿还共同房产贷款,离婚时需结合房屋产权归属及贷款剩余金额综合计算补偿。例如,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该方需继续承担贷款,并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三、例外情形
书面约定的优先性
若夫妻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公积金归属(如 “婚后公积金归各自所有”),且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法院将尊重约定。例如,双方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则公积金不再属于共同财产。
专项用途的限制
公积金虽属共同财产,但其使用仍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约束。例如,婚姻期间使用公积金购房需双方一致同意,擅自处分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若公积金已用于购买共同房产,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仍需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四、操作建议
查询缴存记录: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线上平台获取婚姻期间的缴存明细,明确共同财产范围。
协商拟定协议:若双方同意分割,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诉讼中的证据提交:若通过诉讼分割,需提供公积金账户明细、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以支持主张。
关注地方政策:部分地区允许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划转分割份额,可咨询当地具体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在于取得时间与是否存在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但需结合婚前部分、增值收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处理。建议通过协商或专业法律途径明确权益,以保障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本文作者为何芳律师)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徐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