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假诉讼?会带来哪些后果?这些知识点你要知道!

读特记者 解树森
2017-12-11 16:51
摘要

近年来,当事人双方串通、伪造证据、虚构纠纷提起诉讼,以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问题在福田法院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现。虚假诉讼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的损害。

近年来,当事人双方串通、伪造证据、虚构纠纷提起诉讼,以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问题在福田法院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现。虚假诉讼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的损害。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问题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1.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借助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分割。

2.关联企业之间以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或谋取非法利益。

3.被执行人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4.房地产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以虚假诉讼解除虚假合同。

5.以虚假诉讼逃避法律义务。

6.利用虚假诉讼实施贪污、侵犯财产等犯罪行为。

案例:

2017年3月2日,福田法院因原告程某妨碍民事诉讼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福田法院在审理原告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及被告分别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对案外人某广电公司榆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广电公司)调取有关销售合同。但是,原告与被告向本院提交的销售合同却存在差异,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乙方落款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程某的签名,而被告提交的销售合同没有程某的签名。原告与被告对该部分证据的真伪发生争议。

福田法院依职权委托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调取该销售合同。经查榆林广电公司寄送的销售合同与被告提交的一致,均没有程某的签名。

在2017年3月2日的庭审时,经询问,原告法定代表人程某承认,由于其认为相关业务均是其经办的,故在榆林广电公司寄给原告的销售合同上自行签上了名字。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程某在案外人依据调查令提供的销售合同上添加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内容,属于伪造证据,该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制裁。因程某有具结悔过,承认错误,因此,福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对程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要求其在接到决定后3日内交纳罚款。

近日,福田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领域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切实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诚信、理性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

一、加强甄别指引,明确重点打击情形和重点审查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实施方案》明确了七种重点打击的情形:一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是当事人或代理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法律关系,以达到欺骗法院的目的;四是当事人或代理人当庭故意作虚假陈述;五是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六是证人提供虚假证言;七是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鉴定评估意见。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十六种重点审查的案件,要求在审理、执行该类案件时,加大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析产案件,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多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案件等。

二、探索建立宣誓制度,强化信用惩戒和责任追究

对各类虚假诉讼活动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抵制、严肃查处,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一是发挥诚信机制作用,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二是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三是探索建立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接轨工作。四是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参与人的刑事责任。

三、强化责任落实,完善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

成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由党组书记、院长陈新哲同志担任组长。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干警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加强流程指引,梳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各环节工作。建立及时报告制度和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各指定一名联络人,确保相关工作流程的衔接,加强信息沟通。落实从严处理,经查实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四、加大普法力度,开展宣传引导与诉前劝导

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平台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发布我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在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区域播放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警示宣传篇,同时在诉前劝导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震慑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五、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关于利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引导诚信理性诉讼的裁判指引,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

六、推进部门协调,深化综合治理

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促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作用,对于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的,除依法进行制裁外,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编辑 黄子芸

(作者:读特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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