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照看的宠物致人损害,谁之过?
广东普法
2020-10-08 10:08

前段时间,广东省佛山市罗水村一名12岁女孩把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中狗挣脱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一名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生活中类似养宠物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饲养动物损害事件主要源于,饲养动物致害、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以及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等。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又该如何正确养宠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饲养此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4、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这些规定在实施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文明饲养动物起到规范性作用,进一步督促饲养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希望在《民法典》的法律制约下,规范、文明养宠,能够真正成为民众的自觉遵循。

编辑 张玉洁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