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张某为入职新公司从前公司离职,不料突然被通知“取消录用”,新公司要对这种行为承担责任吗?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布该则案例,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失业期间的工资及社保断缴损失。
2023年4月,张某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招聘平台认识并添加微信好友。数日后,张某被安排进行第一次面试。在陆续通过了技术面试、综合面试后,张某收到了A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随后,A公司与张某确定了入职时间为6月15日,并为张某进行了信息安全培训。6月12日,A公司通过微信安排张某入职事宜。6月13日,张某从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6月15日,张某按照约定入职时间前往A公司处,但A公司告知张某无法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后张某于9月25日入职案外人公司。
张某认为,A公司单方面终止录用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失业期间的工资及社保断缴损失。
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双方为了缔约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A公司向张某发送录用通知书明确表示张某应聘成功,张某基于对A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从原单位离职,是为了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作出的合理、必要的准备,而A公司因自身原因不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张某失业期间收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张某于6月13日从原公司离职,于9月25日入职新公司,该段时间为三个月左右,属于张某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张某失业期间的工资及社保断缴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杨渝嘉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终审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