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国仲”)获悉,该院近期有多宗仲裁裁决依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在美国获得承认与执行,为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保障,助力国际经贸有序发展。
在深国仲受理的一宗国际服务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为中国香港公司,被申请人为美国公司。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依据《纽约公约》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在执行案中,被申请人抗辩称其未获得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美国法院结合深国仲的送达记录及《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认定,在受理案件后深国仲已通过EMS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三种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及程序文件,深国仲办案系统的电子送达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已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阅读了仲裁通知及程序文件,被申请人虽然未在规定时间答辩和选定仲裁员,但却在仲裁庭组成后,出席庭审并参与了后续程序。据此,美国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已在仲裁过程中获得适当的通知,依据《纽约公约》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该案体现了美国法院对深国仲送达方式的认可和支持,明确认定跨境电子送达方式有效,这是继新加坡高等法院确认深国仲跨境电子送达方式有效后,全球不同国家法院对深国仲仲裁程序中的跨境电子送达有效性的再一次确认,具有重要意义。
除确认跨境电子送达方式有效,美国法院还在另一宗借贷纠纷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批准临时禁令 。
原仲裁案件为深国仲受理的一宗借贷纠纷,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借款,由第二被申请人至第八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而将其资产转移到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申请人遂依据《纽约公约》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在执行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单方面临时禁令申请,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处置其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司法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美国法院批准了申请人的临时禁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不得处置其财产。被申请人抗辩称仲裁庭对争议借款的金额统计有误,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而不具有可执行性。美国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仲裁庭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也没有证明这样的错误可能达到违反公共政策的程度。据此,美国法院认为本案仲裁程序不存在违反《纽约公约》情况,支持了申请人关于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该案体现了仲裁“跨境执行”的优势和便利,在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提前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有效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逃避履行义务,为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提供坚实保障,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维护。
编辑 吴诗敏 审读 秦天 二审 李璐 三审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