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
小伙伴们正一起闲聊
忽然刷到一则“标题党”新闻
这下让小林发现了“商机”
一个火爆的标题
就能让点击量猛涨
这不正是妥妥的
“流量密码”吗?
心动不如行动
接下来几天
小林连续转发了许多
“标题党”文章
赚到了不少收益
可令小林没想到的是
他的行为已经属于恶意引流
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 普法君提醒 -
在这个充满机遇的网络时代,我们应该寻求更加健康、积极、可持续的发展路径,而不是仅仅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标题党”引流看似动动手指就能“赚大钱”,但不法分子会在链接中加入赌博、色情等非法广告。一旦转发此类链接,不仅可能会触犯法律,而且会对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我们应该保持警惕,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保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自觉性。不转发“标题党”、谣言类信息,拒绝成为虚假信息传播的“帮凶”!
- 普法君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