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物,是情感的载体,是善意的流动,小到一束鲜花,大到一套房产。然而,当情感的暖流遭遇现实的冰山,当昔日的承诺化为今日的纠纷,“礼物”便成了矛盾的焦点。送出去的房子,给出去的钱,真的就是“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了吗?法律为这份善意设定了清晰的边界和规则。
今天,读特《律师大V说》邀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焦勇刚律师,通过分析一系列真实判决,拨开围绕在“赠与”周围的迷雾,看看法律是如何在亲情、爱情与财产之间寻找平衡的。
附带义务的赠与,若未履行义务,赠与可撤销
很多时候,赠与并非毫无保留,而是附带着某种期望或明确的义务。这种“有条件的爱”,在法律上被称为“附义务赠与”或“附条件赠与”。如果受赠人没有遵守约定,赠与人便可能拥有“收回”礼物的权利。
“你养我老,我赠你房”——以保障居住权和赡养为义务
【参考案例1】:以“养老居住”为条件的房屋赠与,能否反悔?
在张某茹诉秦某滋赠与合同纠纷案【(2023)京02民初77号】中,母亲张某茹将自己唯一的房产赠与女儿,双方明确约定,女儿需保障母亲在该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并承担赡养义务。然而,女儿过户后不久便将房屋挂牌出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是一种典型的附义务赠与,女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侵害了母亲“老有所居”的核心权益。因此,法院支持了母亲撤销赠与、要回房产的请求。
“我们结婚吧”——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
【参考案例2】: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赠与,分手后应当返还。
在李某乙与李某甲赠与合同纠纷案【(2025)川07民终1413号】中,李某乙在与李某甲恋爱期间,多次向其大额转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些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转账,应视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所附条件已不成立。在扣除恋爱期间的小额、特殊含义(如520、1314)的赠与及共同消费后,判令李某甲返还大部分款项。
【案例启示】:焦勇刚律师提醒,“有条件的赠与”中,条件和义务是核心。在进行大额财产赠与时,最好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恋爱期间的财务往来,法院会区分是维系感情的日常消费,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前者通常不予返还,后者则可能在分手后被要求返还。
法定的“后悔药”,但此药有期限
即便赠与时没有明确附加“养老”条件,法律也为父母保留了最后的“安全阀”。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受任何合同约束。法律虽赋予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撤销权,但是这份权利也存在着期限。
子女不孝:赡养义务是法定底线
【参考案例3】:儿子拿到钱就不管父母,法律如何裁决?
在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2021)苏1112民初2348号】中,詹某、谢某夫妇将积蓄赠与两个儿子。这份赠与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一年后,父亲詹某因病住院,两个儿子却对医疗费用不闻不问。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儿子们在接受赠与后,未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其行为触发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法定撤销情形。法院最终支持父母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保质期”:反悔要趁早
【参考案例4】:赠与房产十一年后,还能以“不赡养”为由撤销吗?
在刘某某、王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2025)新01民终1780号】中,刘某某、王某某夫妇于2012年将房产赠与大儿子。十一年后,他们以大儿子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父母主张儿子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却在长达十一年后才主张权利,其撤销权已因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而消灭,故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法律赋予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撤销权,旨在维护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但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期限。当发现受赠人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等法定情形时,应及时在一年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否则可能“过期不候”。
婚外赠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参考案例5】:丈夫赠与情人的钱款,应返还50%还是100%?
在况某、肖某霞、王某龙赠与合同纠纷案【(2025)川16民终583号】中,一审法院判决第三者肖某霞向原配况某返还赠与款项的50%。但况某上诉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的是另一方对全部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将所获财产全部返还。
【案例启示】:法律不保护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方的行为因其根本目的的不道德性,通常被认定为全部无效。配偶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人,有权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法院会综合聊天记录、转账细节等证据,对所谓的“服务费”、“借款”等抗辩理由进行实质审查。
至于小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返还财物,需结合财产性质、赠与金额及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金额较大,即使不知情也可能需返还;若为小额合理消费且第三者能证明善意不知情,则可能无需返还。
不可撤销的赠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
赠与也并非都可以撤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旦做出,便再无反悔的余地。
【参考案例6】: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的房产,能单方撤销吗?
在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2024)苏09民终2396号】中,法院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具有道德义务和身份关系的性质。这种赠与并非单纯的财产处分,而是夫妻双方为顺利离婚、妥善安排子女生活而做出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单方面撤销,有违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看似赠与,实则不然
遗嘱不是赠与合同:“身后给你”不等于“现在就送”
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既然长辈在遗嘱里写明了房产归自己,就等同于得到了一个不可撤销的“赠与”承诺。但法律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
【参考案例7】:“姐姐立遗嘱说把房子给我”,我为她付了50万房租,她能反悔吗?
在程某雯与程某英赠与合同纠纷案【(2025)吉01民终3482号】中,妹妹程某雯称,姐姐程某英曾立下遗嘱,表示名下的一处商业用房份额在自己去世后归妹妹所有。基于这份“承诺”,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妹妹为姐姐支付了50万元的房租,让姐姐安稳居住在另一套公寓里。然而,几年后,姐姐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将遗嘱中提到的那套商业用房处分给了自己的养女。妹妹认为姐姐的行为撤销了对她的“赠与”,导致自己50万元的付出付诸东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姐姐返还50万元租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妹妹程某雯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焦勇刚律师指出,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要将遗嘱当作生前承诺。
一份遗嘱,在立遗嘱人健在时,只是一份可以随时更改的意愿表达,对任何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你不能拿着这份遗嘱去要求对方履行“赠与”义务。
“有条件的付出”需要明确的合同。如果你基于对方“未来会把财产给你”的承诺而进行大额的、持续的财务付出,一定要将这种安排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签订一份明确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或《遗赠扶养协议》。只有这样,你的付出和对方的承诺之间才能建立起法律上的直接联系,你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亲情付出,法律有界。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家人之间的经济帮助和付出,很容易被认定为自愿的“情谊行为”,一旦关系破裂,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伊诺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