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法 | 7岁儿童致6个月大婴儿受伤,责任谁来担?

深圳普法
2024-06-09 19:54
摘要

青少年是家庭乃至社会的希望与未来,每一位监护人都应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平安成长!

本期案例中,阿鹏和小布在排队等待体检时,遇到了在走廊上跑闹的小浩。幸好阿鹏及时拦住了小浩,避免了一场意外的发生。然而,小浩的家长张奶奶对此却轻描淡写,不以为然。

经过阿鹏的普法,张奶奶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小布也强调了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提醒小朋友们在玩耍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因其身体、心智尚不成熟等因素,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监护人要尽到更加谨慎、注意的监护义务。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监护人应提高安全意识,适当约束未成年人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青少年是家庭乃至社会的希望与未来,每一位监护人都应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平安成长!

- 普法君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作者:深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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