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法 | 罚跑!爬楼!遭受体罚的“打工人”该如何是好?

深圳普法
2024-05-11 14:10
摘要

小陈作为某信息服务公司的员工,因未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竟被要求按照公司规定完成“跑十公里”、“爬公司大厦”等一系列体罚,否则将被面谈甚至是劝退,这让小陈叫苦不迭。

本期案例中,小陈作为某信息服务公司的员工,因未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竟被要求按照公司规定完成“跑十公里”、“爬公司大厦”等一系列体罚,否则将被面谈甚至是劝退,这让小陈叫苦不迭。

幸而在阿鹏和小布的提议下,小陈从该公司离职并提起了诉讼。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维护了小陈的合法权益,小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君提醒,劳动者在职场中如遭遇体罚,或其他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也要恪守法律边界,在安排工作任务、制定业绩考核制度时,科学考量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良性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作者:深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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