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法言商 | 股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01-02 14:39

“阴阳合同”“涉及夫妻权益的股权转让”“瑕疵股权转让”......如何防范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本期“鹏法言商”微课邀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杨莹法官,为您讲解!

本期讲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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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瑕疵股权转让

瑕疵出资股东包括到期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瑕疵股权转让是指瑕疵出资股东将其所持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

对于瑕疵出资股东(转让方):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第30条、第35条的规定,股东应依法缴纳出资,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应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对于受让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在受让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均可以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要求该瑕疵出资股东即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对此知情的受让方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建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属于公示信息。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注意查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及出资期限等信息,充分了解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在综合考量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双方还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后续的解决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避免出现双方对权责约定不清的情况。

转让主体混淆

转让主体混淆,是指在股权转让中将股权转让方列为标的公司,或者把标的公司作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主体,或者约定标的公司为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防范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厘清交易双方身份、交易内容以及风险后果,明确区分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避免因出现股东意志和公司意志混同的情况,从而引发行为性质争议。

股权代持中的股权转让

股权代持是指隐名股东(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代持人、名义股东)达成合意,通过显名股东出资并公示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

防范建议:股权的权利人应该尽量保证自己真实权利外观,通过工商登记、章程明确等方式,将自己的股权信息进行公示。对受让方而言,要注意核对公司的章程、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并留意成交价格是否明显过低,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涉及夫妻权益的股权转让

财产性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获得的股权中的财产权益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人身性权利:

依附于股东人身的诸如选举、表决、经营等决定公司事务的人身性权利,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防范建议:为避免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提前通过签订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等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权属。

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最为常见的情形为股权交易双方当事人出于避税或者获得行政审批等目的,签订两份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交易条件内容存在差异的合同。

◈在判断“阴阳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依据合同公证等表现形式或订立时间先后,而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金额差异、交易双方的真实目的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合同效力基础。

◈虚假的意思表示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防范建议: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基于错误认识或者不当目的,盲目签订“阴阳合同”,可能会致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利于交易安全和股权稳定。

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以虚假交易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即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税款的,还将会面临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缴纳罚款的行政责任风险。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曾锐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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