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注册账号损失一万多元,东莞法院:保护好隐私,别占小便宜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申卫峰 通讯员 江楠
2023-12-02 16:43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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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注册个账号,给你100块红包,要不要?”相信很多人都有遇到过这种所谓的“推广福利”。红包虽然诱人,透露个人信息却很危险,你的账号很可能会被“坏人”利用,担责的却是你自己!

近日,东莞中院二审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案涉被告便因帮他人注册账号而被“坑”了一万多元。

货送到了,运费没付

2022年3月,原告司机小胡在某货运平台接到一笔订单,下单人是被告小纪,订单要求将某磨具公司的货物运送到某玻璃公司。小胡按约定将货物运输到玻璃公司,并联系磨具公司支付运输费15300元,但该公司称已支付给小纪,应由小纪支付。因后来联系不上小纪,小胡迟迟收不到该笔运费,便将小纪和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纪和磨具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证据显示是小纪通过某货运平台下单,小胡接单后与小纪协商约定了运费,故案涉合同的主体为小胡和小纪,且小胡已经将货物运送完毕,平台也显示订单已完成。而磨具公司、玻璃公司均不是案涉合同的主体,所以无需支付运费。故判决小纪应向小胡支付运费15300元。

一审判决后,小纪不服,提起上诉。

“不是我下的单”

二审期间,小纪提交了新的证据,主张是其同事介绍说帮忙认证货运平台及注册微信号可得100元报酬。后其通过微信帮他人注册微信号,并使用其提供的电话号码登录该货运平台后完成实名认证。小纪表示自己不是该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也不清楚案涉交易的发生。

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小纪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实名认证行为将引发的法律后果。无论案涉订单由何人实际操作发布,该订单的货主均显示为小纪本人。小胡在平台接到小纪的订单,基于平台已对货主实名认证的事实,小胡有理由相信发布订单的货主为小纪本人,故小纪与小胡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小纪将自己的账号借给他人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小胡已依约履行了运输义务,小纪依法应向其支付尚欠的运输费。至于小纪主张其涉嫌被案外人诈骗的事实,应另行处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中院邓晓畅法官提醒,网络平台实名认证的账号具备注册者本人的身份特性,即便账号的实际使用者并非注册者本人,注册者亦应对使用该账号的行为负责。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人们在享受互联网便利性的同时,个人信息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诈骗等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个人隐私,即便遇到熟人请求帮忙注册网络账号,亦要留多个心眼,勿轻易透露个人生物特征、身份信息,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帮助他人实名注册平台账号,从而为自己带来一系列未知的风险。

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桂桐 三审 甘霖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申卫峰 通讯员 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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