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了代驾遭遇车祸,造成损失谁赔偿?
读特记者 戚金城
2020-08-21 11:05

生活中,想小酌两杯的场景有不少。饮酒之后,自觉联系代驾、拒绝酒驾是守法公民的正确选择。但在龙岗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小张花钱请了代驾却仍然遭遇了一次车祸。他向代驾索赔,对方却不认账了。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某天晚间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福田区某会所,并将车辆停放在该处。在该会所消费结束后,张某因饮酒欲呼叫代驾,此时在该会所任职保安的被告李某自告奋勇提出为张某代驾。随后,李某驾驶涉案车辆沿龙岗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布吉东站路段时,车辆右侧车身与路侧护栏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路侧护栏部分受损。交警到场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将涉案车辆送去维修,支付了维修费29500元。

据了解,涉案车辆是由张某的朋友向某车辆融资租赁公司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故车主现仍登记为该公司。张某在事故发生当晚,向其朋友借用了涉案车辆。另查,张某与李某约定双方的关系系有偿代驾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视频通话记录显示,李某承认了与张某形成的合同关系,并表示愿意为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付款。

法院审理厚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代驾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的过错造成涉案车辆损坏后,原告已自行支付了车辆维修费,原告作为合同相对人及遭受损失方,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相应诉请。原告不是涉案车辆的车主并不影响原告主张权利。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亦提供了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龙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某损失29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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