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换皮”抄袭,法院判了!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卓春宇 梁永建
2023-05-11 15:59

网络游戏不断推陈出新,但把别人开发的游戏换个主角换张皮,用类似玩法推出新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呢?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游戏“换皮”抄袭案,判处被告赔偿原告一百万元,用实实在在的数据回答了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换张皮、换个名,就变成新游戏?

杭州某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从2018年起投入大量资金,历时2年多开发出一款3D塔防游戏甲,2020年3月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21年1月,该游戏发布后,深受广大游戏玩家喜爱。

从2021年9月起,杭州某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推广一项新款塔防游戏乙。经比对,该公司认为,虽然甲、乙两款游戏的主角、画面不尽相同,但在界面布局、玩法规则等多处基础核心元素上,乙游戏是甲游戏“换皮”后的再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杭州某游戏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作、宣传、运营或授权他人运营游戏乙,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审理

大量雷同确属侵权,判决赔偿百万

庭审中,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首先,甲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甲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可以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符合视听作品的形式要求;且甲游戏整体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可以将甲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另一方面,乙游戏与甲游戏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认为,乙游戏在场景安排、部分人物角色特质等游戏关键内容方面,表达出来的具体效果与甲游戏存在诸多实质性相似之处,显然超出了创作巧合的可能性。结合两者在音乐音效、道具等细节上存在大量雷同的事实,应当认定乙游戏对甲游戏的特定表达进行了“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杭州某游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游戏产品整体化保护的实际需求;在对涉案游戏进行比对的基础上,法院适用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的侵权认定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增强了对游戏行业“换皮”抄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打造公平的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原标题《网络游戏“换皮”抄袭,法院判赔百万!》)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许家宜 三审 陈晨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卓春宇 梁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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