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偷梁换柱”,法院判了
山东高法
2022-09-13 15:06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至10月间,邢某、郭某、秦某、秦某某、王某5人为少缴高速通行费,利用高速公路小轿车和大货车的收费差异,将小轿车ETC卡用在重型半挂牵引车或大货车上,多次骗逃高速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41199.02元。案发后已全部补缴骗逃的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邢某等人一年零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看似隐秘,不易被发现,实则得不偿失。本案中,大型车驾驶员利用大型车与小型车的收费标准差来偷逃通行费差额,此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大数据和法律面前,逃费终究会被追究责任,最终不仅需要补缴相应的偷逃费用,还需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利用大车小标等手段逃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触碰法律,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共同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收费通行环境。

编辑 陈曦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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