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一律不予退款” ?法院:条款无效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2023-03-15 16:47

消费者平日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往往会遇到合同中写有“一律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的情形,此种条款有多大法律效力?一名消费者因为学习瑜伽,为此与商家起了争议,闹到法院。法院认为,预付式服务合同中“一律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预付两万多元学习瑜伽 因搬家要求退费遭拒绝

何某到某文化公司学习瑜伽并交纳了课时费22620元。学习一段时间后,何某因家庭原因需搬到外地去,便向某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21112元。然而,某文化公司以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交纳的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为由拒绝退费。协商无果,何某遂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时费用。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因该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何某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某文化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所交纳的所有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的约定,不合理地加重了何某的责任、限制了何某的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依法应当解除合同。法院综合合同解除原因等情况,判令某文化公司向何某退还90%的剩余课时费19001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预期建立长久合作关系的消费模式,有利于经营者快速筹集资金、提高消费者忠诚度。此类合同一般为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若约定剩余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将导致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权益明显失衡。本案认定上述格式条款无效,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预付费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说法:为何支持退费请求?

本案中,在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不予退款”的情况下,法院为何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请求?

法官解释道,本案的消费模式为预付款消费模式,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务。在某文化公司仅提供部分服务的情况下,服务合同中“所交纳的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何某对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限制了其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应为无效条款,经营者不得据此拒绝退费。

预付式服务合同能否履行,与消费者是否接受服务密切关联,消费者明确表示因故不能继续接受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不过,如果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应结合已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退费原因等,综合酌定退费数额。

(原标题《预付式消费“一律不予退款” ?法院:条款无效!》)

编辑 王子烨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余晓泽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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