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的重要保护举措,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但现阶段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进一步认真调研,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从而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下去,高效实现立法目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事先预防家庭暴力的一项重要制度供给
林建军在《法律适用》2022年第7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与内容》一文中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在急迫情形下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施加的一种命令,是采“风险救济”之理念,事先预防性防治家庭暴力的一项重要制度供给。人身安全保护令统合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之内容,兼顾保护申请人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在民事实体法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一种适用方式,也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在民事诉讼法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不具有讼争性的非讼事件,并以非讼程序为程序法实现路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现须获得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双向满足,既要具备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适用要件,还应符合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条件设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较丰富的内容,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不同类型不同内容的较全面保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禁止施暴令、禁止接触令和迁出令等保护令类型,三类保护令内容各异,功能有别,但共同服务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之法效目标。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主要困境:受害人遭受经济压力
董雨聪、刘正远在《就业与保障》2021年第10期《社会救助视角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优化路径》一文中认为,施暴者往往通过在家庭生活中对共有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等进行严格控制(剥夺生活必需品、不给生活费、限制或阻止家庭成员行使财产权利等),以摧毁受害者自尊心、自信心,从而达到控制受害者的目的。在面临经济控制与财产暴力情形下,大多数受害者往往“忍气吞声”,抑或是“敢怒不敢言”,畏于寻求法律救助,只因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自身生活保障与生活水平往往面临巨大挑战。申请抑或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受害人而言往往面临艰难抉择。申请,对于无收入或遭受财产暴力的人而言,其基本生活将面临困难;不申请,又往往招致施暴者的“变本加厉”。尝试将申请主体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建立以救助金为主,救助服务为辅的多元化救助格局,可以作为受害人畏于申请保护令的解决方案之一。
首次遭遇家暴后,应当重点考虑如何便捷收集相关证据
张海、陈爱武在《河北法学》2021年第39卷第4期《她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缘何被法院裁定驳回———基于裁定书的扎根理论研究》一文中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效的,但它的作用发挥又是有限的。对于申请人来说,一方面需要正确地对待和看待遭遇家暴后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应清楚地认识到在公安机关介入家暴阶段出具的告诫书不属于具有处罚性质的文书,不会对个人及家庭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保护令亦是如此,只要被申请人不实施保护令所禁止的行为就不会对其起到任何的消极或者负面作用。当家庭成员遭受家暴时应抛去所谓的“后顾之忧”,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说不,积极地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和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首次遭遇家暴后,应当将如何便捷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作为重点考虑,如采取在家中安装监控记录下未来可能再次发生家暴的经过等措施,而不是等到事态发展到严重程度才有所行动。
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刘儒、李盈在《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22年第3期《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实意义及践行路径——基于<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的文本分析》一文中认为,家庭是构建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与整个社会息息相关。所以想要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就要带动更多社会成员参与进来,提高全民意识。1.加强普法宣传。尤其是通过学校与社区村居对弱势群体进行专门的普及很有必要,让他们有信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2.建立社会支持网络。通过邻里、朋友、同事的关系网,构建起强有力的支持体系,积极应对、参与权益保护。3.发动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人身安全保护令攸关家庭和谐、社会安定,要集聚社会合力,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栏目主持:赵鑫)
(原标题《文汇 |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探析》)
见习编辑 陈丽玲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詹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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