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 | 数字人权探析
深圳特区报
2022-11-22 10:12

数字科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联系,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权保护带来了新问题。“大数据+算法”能够轻易完成人的“数据人”形象的刻画,以数据财产权为代表的数据权利也在推动着权利的演变。事实表明,既有的“三代”人权发展格局被逐渐打破,以数字人权为代表的“第四代人权”已经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完善对数字人权理论的分析,探索数字人权的多元保障策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数字人权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当务之急是在公共政策中重视数字人权的价值

邹依凝在《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9期《人工智能治理中数字人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在智能互联网时代,海量数据不断融合,网络个人信息涵盖了从摇篮到坟墓的所有私人生活,就这样,一个“数字人”正在渐渐涌现。当务之急是在公共政策中重视数字人权的价值。一方面要求做到以人为本,坚持这一核心理念,对公民的数字化权利和自由加以保障,另一方面也要求在技术上逐步实现算法的透明化,如通过赋予个体相关数据权利来规制算法,让公民可以更好地享有或使用个人权利。

数字人权最终保护的对象是人而不是人在数字空间中产生的数字和信息

苏明、陈·巴特尔在《电子政务》2022年03期《数字人权的挑战与治理》一文中认为,首先,数字人权不是数字人的权利而是人的数字权利,数字人权最终保护的对象是人而不是人在数字空间中产生的数字和信息,其本质上是人的权利;其次,数字人权并不是人的新增并列权利,也不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权利,而是一系列下位权利,之所以产生数字人权问题在于人权在数字空间没有得到保障,并没有超越原有人权的范围;再次,数字人权问题本源不是现实人权原则的适用性问题,而是来自数字空间的特殊性和治理的缺位。

大数据的感知者与大数据集合主要掌握在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手中,而不是普通人手中

丁晓东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06期《论“数字人权”的新型权利特征》一文中认为,在信息与网络时代,面对大型企业、公共规制机构的强大数据权力,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多项个人基本权利都面临新的威胁。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网络与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的感知者与大数据集合主要掌握在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手中,而不是普通人手中”。在就业与劳动的场景下,如果企业可以任意利用数据与算法对劳动者进行支配,那么结果就会造成劳动者被困算法系统的算法暴政。我国和域外各国之所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引入删除权(被遗忘权)、反对自动化处理权、算法解释权等权利,正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栏目主持:王玥)

(原标题《数字人权探析》)

编辑 连博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郑蔚珩 三审 余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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