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化名)以女儿张莹(化名)的名义,在东莞市东城区购买了一套房产,还与女儿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书》。后来,李梅发现女儿欲私自以该房抵押贷款,就要求女儿将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但遭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梅将女儿告上东城法庭。
9月1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当庭宣判,判决确认房产的权属人为母亲,女儿协助母亲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母亲李梅诉称,由于自己超出购房按揭年龄,便与女儿张莹签订购买位于东莞市东城某小区一套房产的代持协议。2007年,她将首付款16万余元支付到女儿账户。2014年,停止按揭贷款,她将按揭房款余额55万元(含87个月按揭贷款本息)支付到女儿账户,女儿付清房款并将房产证办至自己名下。
今年5月,李梅发现女儿用该房屋抵押签订借款协议,为阻止借款协议的履行,她要求女儿将代持的房屋产权变更给自己,但女儿拒绝,提出返还母亲购房款72万元。李梅认为,自己才是实际购房人和产权拥有人,女儿违反所签订代持协议,以返还购房款为由将房屋私自占为己有。李梅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要求将位于东莞市东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之所有权确认到自己名下,要求女儿立即腾空并向自己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等。
女儿张莹辩称,自己一直在与母亲沟通协商,希望私下解决这个问题。她不同意将房产过户至母亲名下,因为房产一直由她管理,但她同意将当初购房时母亲出资的购房款归还给母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张莹作为李梅房产购买的受托人,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的首期款以及之后的剩余尾款,均由李梅支付。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契税等相关费用,亦由李梅承担。因此,李梅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张莹有义务将该房产过户至李梅名下。但鉴于房产代持系由于李梅自身原因所致,因此,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李梅自行承担。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当庭宣判,判决确认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某小区一套房产的权属人为李梅,张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梅办理该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产变更登记至李梅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李梅承担,驳回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见习编辑 李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