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法|男子将残疾人妻子赶出家门,被岳父告上了法庭……
深圳法宣号
2022-05-18 20:07

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但在司法实践中,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真实案例却时常发生,或图谋不正当利益,或侵犯健康权,甚至是作为监护人,漠视法定义务,拒绝监护。案例中,小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小吴作为其配偶,应当承担监护人职责。但小吴却将小刘扫地出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已然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为了保障小刘的合法权益,法院指定其父亲刘大伯为其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亲属,对于患有残疾的家人,应该给予更多的照顾。作为公民,也应当尽可能给社会上的残疾人士关爱。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编辑 曾思羽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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