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威系深圳市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2020年12月10日16时许,徐某威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某工业区进行清理工作时,准备将一个铁架搬至一楼,但因其年老体弱,便想偷懒将铁架从三楼扔下。于是其在三楼梯口向下观察了一下后,便径直将铁架从三楼扔了下去,砸中恰在一楼经过的付某华的头部,随即徐某威将付某华送至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救治。
同日,公安机关在医院抓获被告人徐某威。经鉴定,付某华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14日,徐某威家属赔偿付某华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2020年12月29日,因徐某威家属与付某华未谈妥后续治疗费用,付某华要求撤回此前的谅解书。
2020年12月11日,徐某威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2月31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威三年有期徒刑”。
因徐某威没有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通知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徐某威提供辩护。深圳市宝安法律援助处于同日指派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胡永辉律师,为徐某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法院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本案的两个问题对被告人徐某威的量刑非常关键:
一、本案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出具了谅解书,但因后续治疗问题,被害人又撤销了刑事谅解,对被告人量刑不利。如何在法律援助中做好双方的工作,争取重新达成赔偿协议,争取受害人完全刑事谅解比较重要。
二、被告人在明知现场有人报警,不是原地等候公安人员的到来,而是送受害人到医院治疗,能否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量刑也比较重要。
在会见中,承办律师详细了解到前期协商赔偿情况,以及被告人后期赔偿意愿。承办律师会见完后至开庭前,不畏艰难,多方积极联系被告人家属(儿子)及被害人本人及家属(儿子),晓以法律,明以情理,最后在开庭前达成再赔偿十万元的方案。承办律师尔后起草《赔偿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让被告人家属及受害人在第一次开庭庭上签署,并当庭提交法庭,为被告人争取了一个从轻量刑的情节。
在2021年2月5日首次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徐某威犯罪主观恶性浅,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过失犯罪。
①涉案铁床从六楼搬到三楼才高空抛物;
②是在身体极度疲惫情况下所为;
③高空抛物前有往下观察,有叫喊。
二、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并未逃避,而在医院等待,警察带走时无抗拒,且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即供认不讳,属于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家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共¥15万元),取得受害人完全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一次开庭后,没有当庭宣判。
鉴于高空抛物以前均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过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单列了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案又产生了新旧法的适用问题。
针对本案到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定“高空抛物罪”的控辩争议焦点,在2021年3月16日第二次、2021年4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承办律师补充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单列了高空抛物罪,刑期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应按高空抛物罪定罪,在法定刑一年以下量刑。
二、由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谅解、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完全可考虑适用缓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粤0306刑初3XX号《刑事判决书》,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徐某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后,徐某威服判,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案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并没有机械、简单办案,而是将工作重点放在争取从轻量刑情节、力求实际辩护效果上。首先是迎难而上,积极组织调解,重新达成赔偿协议,完全取得谅解。
其次,不受检察机关办案影响,独立办案,对检察机关没有认定的自首情节,独立提出自首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最后,及时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援助中积极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更改本案罪名的辩护意见,从而确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刑事权益。最终法院裁判,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得到采纳,被告人刑期大为降低,辩护效果显著,得到了被告人及家属、被害人及家属的一致肯定,达到了司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援助律师的真正价值。
编辑 刘荣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