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事故,老板被判刑!龙岗这起安全生产事故值得警醒
记者 聂朦
2020-07-04 16:27

近日,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刁某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刁某某系位于龙岗区某石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2019年2月26日12时许,刁某某联系张某某前往该公司维修起重机,当日13时53分,张某某在维修起重机时从5米高的导轨上掉落,当场死亡。

龙岗区“2·26”高坠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刁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临时外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发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据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端正安全生产态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一点一滴的细微处做起,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施工作业人员也要摒弃侥幸心理,努力提高安全隐患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来源:龙岗融媒APP)

编辑 姚静霞

(作者:记者 聂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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