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传染病应在2小时内上传!深圳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读特记者 陈小慧
2020-06-29 09:25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制度,发现传染病情形应在2小时内上传相关监测信息,举报有关瞒报行为者或有奖励,完善预警、报告和应急响应启动机制……深圳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纳入立法。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条例(草案)》形成了从“应急准备+物资储备+监测预警+报告响应+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联防联控”等全过程应急管理链的法规主要章节。

扩大监测“哨点”,举报有关瞒报行为者或有奖励

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是及时发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范围。

一是扩大专业监测网络,完善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学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零售药店、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重点公共场所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并要求监测哨点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上传相关监测信息。

二是开通社会监测热线。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

《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工作机制,厘清和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责任。应当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是明确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责任。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三是明确市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责任。规定市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书面报告广东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实行储备物资清单化,提高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一度出现相应物资储备保障机制没有跟上,多地医院出现医疗物资库存告急的困局。疫情初期甚至存在“一罩难求”的现象。

《条例(草案)》专章对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储备物资清单化。明确应急物资实行市、区两级储备,并制定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以及储备责任单位等。

二是储备方式多样化。建立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储备机制,提高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三是储备基地社会化。规定市、区政府可以指定具备能力的企业作为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代储专管临床专科用药和器械,建立医疗应急装备“以用代储”机制。

四是捐赠渠道扩大化。变通国家《慈善法》关于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规定,除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防控捐赠工作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社会捐赠工作,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防控单位捐赠,并规范接受捐赠等相关要求。

通报个人信息时不得泄露隐私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深圳是全国首个发布病例个案信息的城市,该做法在保障患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维护了市民知情权,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得到了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法律界的认可和世卫组织考察专家组的高度肯定。

《条例(草案)》通过立法将这一做法制度化,规定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对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同时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调查、处置的有关单位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梁佳彤

(作者:读特记者 陈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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